
遼寧省工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6-03-09 00:00 查看: 2858次
遼寧省工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排放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以下簡稱工業三廢)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經濟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下同)是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綜合平衡和下達。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檢查。
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同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的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新上建設項目, 三廢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同時安排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或治理項目,并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資金自籌解決, 自有資金不足的, 可向上級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解決或向銀行申請貸款. 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或銀行應予優先安排。
企業、事業單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能源, 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償還貸款。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排放的工業三廢無力綜合利用的,由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安排給其他單位利用,排放單位一般不得收費;對經過初步加工確需收費的, 應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實行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目錄以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 經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 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環保補助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不得提留、攤派費用或無償調撥產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投資或主管部門單獨投資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其收益大部分留給企業、事業單位, 主管部門提留部分不得超過總收益的30%。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工業三廢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 按有關規定, 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 可免交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獨立核算盈虧的綜合利用三廢的生產廠、分廠和車間, 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所得稅; 期滿納稅仍有困難的, 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 可適當延長減免所得稅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減免所得稅另有規定的, 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項目的折舊基金, 全部留給本單位,專項用于項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三廢所需進口設備、零配件, 視同技術改造項目減免關稅. 外匯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外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 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價格,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可執行國家最高限價或隨行就市。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利潤提留資金的絕大部分, 必須用于治理污染和開展綜合利用; 少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準, 可作為綜合利用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和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 對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 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10%; 對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 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5%。
企業、事業單位當年結余的利潤提留資金, 可結轉下年使用. 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綜合利用項目屬于《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范圍( 含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的目錄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 并能獨立計算盈虧的;
(二)綜合利用項目盈利的;
(三)綜合利用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一次性獎勵可給予減免獎金稅照顧。
第十九條 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1. 煤礦回收的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 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等;
3. 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
4. 硫鐵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產品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 陶粒、墻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
燒煤鍋爐的干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
2. 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 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
3. 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純堿廢渣、鹽泥、鉻渣、 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純堿、燒堿、磚、肥料、飼料等;
4. 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 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
5. 利用蔗渣、甜菜渣、濕濾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纖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
6. 鋁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
7. 利用制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 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
三、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1. 利用化纖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 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度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堿、羊毛脂、漿用PVP、硫化納、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
2. 利用制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 無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
1. 從轉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 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
2. 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 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尾氣產生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氣體、氟硅酸納、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亞硝酸鈉、草酸等。
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生產的產品。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排放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水、廢氣(以下簡稱工業三廢)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經濟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下同)是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綜合平衡和下達。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檢查。
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協同同級計劃經濟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的污染治理與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新上建設項目, 三廢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同時安排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或治理項目,并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資金自籌解決, 自有資金不足的, 可向上級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解決或向銀行申請貸款. 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或銀行應予優先安排。
企業、事業單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能源, 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償還貸款。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排放的工業三廢無力綜合利用的,由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安排給其他單位利用,排放單位一般不得收費;對經過初步加工確需收費的, 應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實行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目錄以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 經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 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環保補助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不得提留、攤派費用或無償調撥產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投資或主管部門單獨投資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其收益大部分留給企業、事業單位, 主管部門提留部分不得超過總收益的30%。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工業三廢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 按有關規定, 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 可免交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的獨立核算盈虧的綜合利用三廢的生產廠、分廠和車間, 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免交所得稅; 期滿納稅仍有困難的, 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 可適當延長減免所得稅的期限。
國家和省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減免所得稅另有規定的, 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項目的折舊基金, 全部留給本單位,專項用于項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三廢所需進口設備、零配件, 視同技術改造項目減免關稅. 外匯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外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的產品, 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 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綜合利用工業三廢生產產品的銷售價格,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可執行國家最高限價或隨行就市。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利潤提留資金的絕大部分, 必須用于治理污染和開展綜合利用; 少部分經財政、稅務部門核準, 可作為綜合利用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和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 對項目一次性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 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10%; 對表彰綜合利用先進企業、事業單位獎勵資金的提獎比例, 不得超過當年企業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5%。
企業、事業單位當年結余的利潤提留資金, 可結轉下年使用. 環境保護部門應協同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綜合利用利潤提留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綜合利用項目屬于《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范圍( 含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準的目錄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 并能獨立計算盈虧的;
(二)綜合利用項目盈利的;
(三)綜合利用項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一次性獎勵可給予減免獎金稅照顧。
第十九條 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
1. 煤礦回收的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 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 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等;
3. 黑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
4. 硫鐵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產品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 陶粒、墻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
燒煤鍋爐的干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
2. 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 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
3. 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純堿廢渣、鹽泥、鉻渣、 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純堿、燒堿、磚、肥料、飼料等;
4. 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氦氣、硫磺, 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
5. 利用蔗渣、甜菜渣、濕濾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纖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
6. 鋁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
7. 利用制革廢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 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
三、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
1. 利用化纖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 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度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堿、羊毛脂、漿用PVP、硫化納、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
2. 利用制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 無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
1. 從轉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 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
2. 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冶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 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尾氣產生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氣體、氟硅酸納、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亞硝酸鈉、草酸等。
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生產的產品。
>> 相關內容
- 2025工業固廢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工業污泥協同處置戰... (點擊:832 次)
- 2025印尼國際煤炭及能源工業博覽會 暨印尼國際煤炭清潔... (點擊:992 次)
- “絲路礦業合作論壇及第20屆中國新疆國際煤炭工業博覽... (點擊:916 次)
- 【投產】包頭市工業固廢資源化項目“波普和豐地聚物”... (點擊:1185 次)
- 2025 第二屆中國(遼寧大連)國際石油和化工展覽會邀 ... (點擊:2546 次)
- 熱烈祝賀“2024工業固廢綜合利用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戰... (點擊:13627 次)
- 固廢行業中場突圍,4月環博會“固廢資源化利用”或成大... (點擊:6347 次)
- 2024工業固廢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戰略合作論壇邀請函 (點擊:20344 次)
- 呼和浩特市推進粉煤灰基土壤調理劑鹽堿地改良綜合利用... (點擊:8155 次)
#
最新技術資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