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財政廳、住建廳、環保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熱電產業健康發展,解決我國北方地區冬季供暖期空氣污染嚴重、熱電聯產發展滯后、區域性用電用熱矛盾突出等問題,特制定《熱電聯產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發展改革委 能 源 局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3月22日
熱 電 聯 產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熱電產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熱電聯產項目(含企業自備熱電聯產項目)的規劃建設及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 熱電聯產發展應遵循“統一規劃、以熱定電、立足存量、結構優化、提高能效、環保優先”的原則,力爭實現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率達到60%以上,20萬人口以上縣城熱電聯產全覆蓋,形成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熱安全的熱電聯產產業健康發展格局。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熱電聯產規劃是熱電聯產項目規劃建設的必要條件。熱電聯產規劃應依據本地區城市供熱規劃、環境治理規劃和電力規劃編制,與當地氣候、資源、環境等外部條件相適應,以滿足熱力需求為首要任務,同步推進燃煤鍋爐和落后小熱電機組的替代關停。
熱電聯產規劃應納入本省(區、市)五年電力發展規劃并開展規劃環評工作,規劃期限原則上與電力發展規劃相一致。
第五條 地市級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供熱規劃、熱力電力需求、資源稟賦、環境約束等條件,編制本地區“城市熱電聯產規劃”或“工業園區熱電聯產規劃”,并在規劃中明確配套熱網的建設方案。熱電聯產規劃應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
根據需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對熱電聯產規劃進行評估。
第六條 嚴格調查核實現狀熱負荷,科學合理預測近期和遠期規劃熱負荷。現狀熱負荷為熱電聯產規劃編制年的上一年的熱負荷。
對于采暖型熱電聯產項目,現狀熱負荷應根據政府統計資料,按供熱分區、建筑類別、建筑年代進行調查核實;近期和遠期熱負荷應綜合考慮城區常住人口、建筑建設年代、人均建筑面積、集中供熱普及率、綜合采暖熱指標等因素進行合理預測。人均建筑面積年均增長率一般按不超過5%考慮。
對于工業熱電聯產項目,現狀熱負荷應根據現有工業項目的負荷率、用熱量和參數、同時率等進行調查核實,近期熱負荷應依據現有、在建和經審批的工業項目的熱力需求確定,遠期工業熱負荷應綜合考慮工業園區的規模、特性和發展等因素進行預測。
第七條 根據地區氣候條件,合理確定供熱方式,具體地區劃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嚴寒、寒冷地區(包括秦嶺、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優先規劃建設以采暖為主的熱電聯產項目,替代分散燃煤鍋爐和落后小熱電機組。夏熱冬冷地區(包括長江以南的部分地區)鼓勵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種方式滿足采暖供熱需求。夏熱冬暖與溫和地區除滿足工業園區熱力需求外,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
第八條 規劃建設熱電聯產應以集中供熱為前提,對于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暫不考慮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以工業熱負荷為主的工業園區,應盡可能集中規劃建設用熱工業項目,通過規劃建設公用熱電聯產項目實現集中供熱。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規劃工業熱電聯產項目優先采用燃氣機組,燃煤熱電項目必須采用背壓機組,并嚴格實施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政策;對于現有工業抽凝熱電機組,可通過上大壓小方式,按照等容量、減煤量替代原則,規劃改建超臨界及以上參數抽凝熱電聯產機組。新建工業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熱電聯產項目。
在已有(熱)電廠的供熱范圍內,且已有(熱)電廠可滿足或改造后可滿足工業項目熱力需求,原則上不再重復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含企業自備電廠)。除經充分評估論證后確有必要外,限制規劃建設僅為單一企業服務的自備熱電聯產項目。
第九條 合理確定熱電聯產機組供熱范圍。鼓勵熱電聯產機組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擴大供熱范圍。
以熱水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一般按20公里考慮,供熱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抽凝熱電聯產機組。以蒸汽為供熱介質的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一般按10公里考慮,供熱范圍內原則上不再另行規劃建設其他熱源點。
第十條 優先對城市或工業園區周邊具備改造條件且運行未滿15年的在役純凝發電機組實施采暖供熱改造。系統調峰困難地區,嚴格限制現役純凝機組供熱改造,確需供熱改造滿足采暖需求的,須同步安裝蓄熱裝置,確保系統調峰安全。
鼓勵對熱電聯產機組實施技術改造,充分回收利用電廠余熱,進一步提高供熱能力,滿足新增熱負荷需求。
供熱改造要因廠制宜采用打孔抽氣、低真空供熱、循環水余熱利用等成熟適用技術,鼓勵具備條件的機組改造為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第十一條 鼓勵因地制宜利用余熱、余壓、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燃氣等多種形式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方式。鼓勵風電、太陽能消納困難地區探索采用電采暖、儲熱等技術實施供熱。推廣應用工業余熱供熱、熱泵供熱等先進供熱技術。
第十二條 推進小熱電機組科學整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替代建設高效清潔供熱熱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單機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熱電機組。
第十三條 為提高系統調峰能力,保障系統安全,熱電聯產機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安裝蓄熱裝置。
第十四條 新建抽凝燃煤熱電聯產項目與替代關停燃煤鍋爐和小熱電機組掛鉤。新建抽凝燃煤熱電聯產項目配套關停的燃煤鍋爐容量原則上不低于新建機組最大抽汽供熱能力的50%。替代關停的小熱電機組鍋爐容量按其額定蒸發量計算。與新建熱電聯產項目配套關停的燃煤鍋爐和小熱電機組,應在項目建成投產且穩定運行第2個采暖季前實施拆除。
對于配套關停的燃煤鍋爐容量未達到要求的新建熱電聯產項目,不得納入電力建設規劃;對于配套關停的燃煤鍋爐容量較多并能夠妥善安排關停企業職工的新建熱電聯產項目,優先納入電力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務院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有關規定,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抽凝燃煤熱電聯產項目。
第十六條 嚴格限制規劃建設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頁巖等劣質燃料的熱電聯產項目。
第三章 機組選型
第十七條 對于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采暖型熱電聯產項目原則上采用單機5萬千瓦及以下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按綜合采暖熱指標為50瓦/平米考慮,2臺5萬千瓦背壓熱電聯產機組與調峰鍋爐聯合承擔供熱面積900萬平米,2臺2.5萬千瓦背壓熱電聯產機組與調峰鍋爐聯合承擔供熱面積500萬平米,2臺1.2萬千瓦背壓熱電聯產機組與調峰鍋爐聯合承擔供熱面積300萬平米。
第十八條 對于城區常住人口50萬及以上的城市,采暖型熱電聯產項目優先采用5萬千瓦及以上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規劃新建2臺30萬千瓦級抽凝熱電聯產機組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機組預期投產年,所在省(區、市)存在50萬千瓦及以上電力負荷缺口。
(二)2臺機組與調峰鍋爐聯合承擔的供熱面積達到1800萬平米。
(三)采暖期熱電比應不低于80%。
(四)項目參與電力電量平衡,并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
第十九條 工業熱電聯產項目優先采用高壓及以上參數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項目(以下簡稱“聯合循環項目”)應以熱電聯產規劃為依據,堅持以熱定電,統籌考慮電網調峰要求、其他熱源點的關停和規劃建設等情況。采暖型聯合循環項目供熱期熱電比不低于60%,供工業用汽型聯合循環項目全年熱電比不低于40%。機組選型遵循以下原則:
(一)采暖型聯合循環項目優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輪發電機組,工業聯合循環項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輪發電機組或采用背壓式汽輪發電機組。
(二)大型聯合循環項目優先選用E級或F級及以上等級燃氣輪機組。
(三)選用E級燃氣輪機組的,單套聯合循環機組承擔的熱負荷應不低于100噸/小時。
鼓勵規劃建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采用熱電冷三聯供技術實現能源梯級利用,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條 對于小電網范圍內或處于電網末端的城市,結合熱力電力需求和電網消納能力,經充分評估論證后可適度規劃建設中小型抽凝熱電聯產機組。
第二十二條 在役熱電廠擴建熱電聯產機組時,原則上采用背壓熱電聯產機組。
第四章 網源協調
第二十三條 熱電聯產項目配套熱網應與熱電聯產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產。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老舊熱網,應及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有關要求進行改造。鼓勵熱網企業參與投資建設背壓熱電機組,鼓勵熱電聯產項目投資主體參與熱網的建設和經營。
第二十四條 積極推進熱電聯產機組與供熱鍋爐協調規劃、聯合運行。調峰鍋爐供熱能力可按供熱區最大熱負荷的25%-40%考慮。熱電聯產機組承擔基本熱負荷,調峰鍋爐承擔尖峰熱負荷,在熱電聯產機組能夠滿足供熱需求時調峰鍋爐原則上不得投入運行。
支持熱電聯產項目投資主體配套建設或兼并、重組、收購大型供熱鍋爐作為調峰鍋爐。
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應積極探索供熱管理體制改革,著力整合當地供熱資源,支持配套熱網工程建設和老舊管網改造工程,加快推進供熱區域熱網互聯互通,盡早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優先利用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充分發揮熱電聯產機組供熱能力。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 熱電聯產項目規劃建設應與燃煤鍋爐治理同步推進,各地區因地制宜實施燃煤鍋爐和落后的熱電機組替代關停。
加快替代關停以下燃煤鍋爐和小熱電機組:單臺容量10蒸噸/小時(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大中城市20蒸噸/小時(14兆瓦)及以下燃煤鍋爐;除確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單臺容量10蒸噸/小時(7兆瓦)以上的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最新環保標準且不實施環保改造的燃煤鍋爐;單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熱電機組。
第二十七條 對于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燃煤鍋爐(調峰鍋爐除外),原則上應予以關停或者拆除,應關停而未關停的,要達到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
對于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暫時不能覆蓋、確有用熱剛性需求的區域內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鍋爐,要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鼓勵加快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煤改生物質、煤改新能源等清潔化改造。燃煤鍋爐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裝置。
第二十八條 嚴格熱電聯產機組環保準入門檻,新建燃煤熱電聯產機組原則上達到超低排放水平。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支持同步開展大氣污染物聯合協同脫除,減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熱電聯產項目要根據環評批復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并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第二十九條 現役燃煤熱電聯產機組要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未達標排放的要加快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確保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標排放要求。按照國家節能減排有關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新建燃煤熱電聯產項目,要嚴格實施煤炭減量替代。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建設背壓熱電聯產機組和各種全部利用汽輪機乏汽熱量的熱電聯產方式滿足用熱需求。背壓燃煤熱電聯產機組建設容量不受國家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限制。電網企業要優先為背壓熱電聯產機組提供電網接入服務,確保機組與送出工程同步投產。
第三十二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綜合考慮本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質量控制目標、終端用戶承受能力、民生用熱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勵民生采暖型背壓燃煤熱電聯產機組發展的電價政策。
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兩部制上網電價。容量電價以各類采暖型背壓燃煤熱電聯產機組平均投資成本為基礎,主要用于補償非供熱期停發造成的損失。電量電價執行本地區標桿電價。
第三十三條 熱電聯產機組的熱力出廠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考慮其發電收益的基礎上,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的原則,依據供熱成本及合理利潤率或凈資產收益率統一核定,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市場化煤熱聯動機制。在考慮終端用戶承受能力和當地民用用熱需求前提下,熱價要充分考慮企業環保成本,鼓勵制定環保熱價政策措施,并出臺配套監管辦法。深化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改革。
第三十四條 推動熱力市場改革,對于工業供熱,鼓勵供熱企業與用戶直接交易,供熱價格由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直管到戶”的供熱企業要負責二次熱網的維修維護,費用納入企業運營成本。
第三十五條 支持相關業主以多種投融資模式參與建設背壓熱電聯產機組。鼓勵采暖型背壓熱電聯產企業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精神,成立售電售熱一體化運營公司,優先向本區域內的用戶售電和售熱,售電業務按合理負擔成本的原則向電網企業支付過網費。
第三十六條 熱電聯產機組所發電量按“以熱定電”原則由電網企業優先收購。開展電力市場的地區,背壓熱電聯產機組暫不參與市場競爭,所發電量全額優先上網并按政府定價結算。抽凝熱電聯產機組參與市場競爭,按“以熱定電”原則確定的上網電量優先上網并按市場價格進行結算。
第三十七條 市場化調峰機制建立前,抽凝熱電聯產機組(含自備電廠機組)應提高調峰能力,積極參與電網調峰等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鼓勵熱電機組配置蓄熱、儲能等設施實施深度調峰,并給予調峰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配置蓄熱、儲能等調峰設施的熱電機組給予投資補貼。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地方政府要繼續按照“公平無歧視”原則加大供熱支持力度,相同條件下各類熱源應享有同等的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條 鼓勵熱電聯產企業兼并、收購、重組供熱范圍內的熱力企業。鼓勵擁有供熱鍋爐、熱力管網的熱力企業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設背壓熱電聯產機組,相應關停小型供熱鍋爐。
第四十條 采暖型背壓熱電聯產項目配套建設的調峰鍋爐,或項目投資主體兼并、重組、收購的調峰鍋爐,其生產運行所需電量可與本企業上網電量進行抵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會同經濟運行、環保、住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部門對本地區熱電聯產機組的前期、建設、運營、退出等環節實施閉環管理,確保熱電聯產機組各項條件滿足有關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部門要將本地區上年度熱電聯產項目投產、在建、規劃情況報告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并抄報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十二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部門要會同環保、住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熱電聯產項目檢查核驗制度,定期對熱電聯產項目檢查核驗,重點檢查煤炭等量替代、關停燃煤鍋爐和小熱電機組等落實情況。
對新建熱電聯產項目按要求應配套關停燃煤鍋爐、小熱電機組但未落實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關要求建設熱電聯產項目的,暫緩審批項目所在地區燃煤項目,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核準要求的,可享受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優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其已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熱電聯產機組電價、熱價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核查,確保電價支持政策落實到位。對于采用供熱計量收費的建筑,要嚴查供熱計量收費的收費滯后和欠費問題,確保供熱計量收費有序推廣。
第四十四條 省級質檢、住建、工信、環保等部門結合自身職能負責本地區燃煤鍋爐的運行管理及淘汰等相關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燃煤鍋爐實施改造或關停。
第四十五條 地方環保部門要嚴格轄區新建熱電聯產項目環評審批,強化熱電聯產機組和供熱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對排放不達標、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設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條 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機構應督促熱電聯產企業安裝熱力負荷實時在線監測裝置并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按“以熱定電”原則對熱電聯產機組實施優先調度。
第四十七條 各地經濟運行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熱電聯產機組接入電網、優先調度、以熱定電,以及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情況實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向有關方面進行通報,重大問題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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