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聯合印發《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
發布時間: 2003-11-24 00:00 查看: 2828次
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聯合印發
《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國經貿產業[20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委管國家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促進建材行業結構調整,加速提高行業的整體水平,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促進建材和建筑業現代化進程,現將《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2000年10月11日
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
為加速新型建材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動建材工業結構調整,現就發展新型建材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建材行業結構,發展新型建材
建筑材料屬于基礎原材料工業。目前建材行業總體生產能力過剩,結構性矛盾突出,傳統建材產品占居主導地位,多數產品技術合量少,資源消耗高,生產效率低,部分產品生產污染嚴重,浪費土地,威脅生態環境,難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現代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是建材行業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新型建材是建材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合量高,功能多樣化;生產與使用節能、節地,綜合利用廢棄資源,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適應先進施工技術,改善建筑功能,降低成本,具有巨大市場潛力和良好發展前景。特別是用新型墻體材料替代以實心粘土磚為主體的傳統墻體材料,對于長期以來傳統的建材生產觀念和建筑方式將是重大變革。但是,國內新型建材發展起步晚,基礎差,整體水平不高,加之推廣應用力度不夠,發展緩慢,在建材工業總產值中的比例不足20%,生產技術和產品應用水平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不能適應社會與經濟發展的要求。
發展新型建材,大力開發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品種,帶動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是從根本上調整建材行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建材和建筑業現代化的重要措施。
二、發展新型建材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滿足建筑業的發展需求為重點,努力將新型建材培育成建材行業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堅持節能、節土、節水,充分利用各種廢棄物,保護生態環境,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努力發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產品,推進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的提高和產品結構的升級,實現良性滾動發展。
(四)堅持因地制宜的方針,引導和支持各地發展適合當地資源條件、建筑體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建材,做到生產和推廣應用一體化。
(五)注重開發系列化、功能多樣化的產品,提高新型建材整體配套水平。
(六)鼓勵利用荒山、荒坡粘土資源、江河清淤、疏浚的淤泥生產粘土質墻體材料。
三、推進新型建材發展的主要措施
(一)堅決淘汰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大力發展優質建材。
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關于印發(建材工業"控制總量、調整結構"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經貿產業[1998]572號)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國家經貿委6號令、16號令)的有關要求,加大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力度,并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訂和發布淘汰、禁止、限制生產和使用的落后建材產品目錄,對尚不能全面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落后產品,也要提出分期限制生產、使用和逐步淘汰的措施,特別是在城市房屋建設中,要逐步限制對實心粘土磚的使用,轉變傳統的建材生產和施工觀念,加快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步伐。
依據《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鼓勵、支持和引導建材企業開發技術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大的優質新型建材產品,逐步提高新型建材在建材行業中的比重。支持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進行改造。
(二)因地制宜,制定發展新型建材的政策,確定新型建材主導產品,實現生產規模化、配套化發展。
新型建材的生產和應用具有顯著的社會綜合效益,各地應根據新型建材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頒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充分運用各種信息媒體宣傳、介紹新型建材的功能特點和發展前景,增強社會對發展新型建材重要性的認識,改變傳統的建材生產和建筑應用習慣和觀念。
新型建材主導產品是指技術成熟、市場潛力大、符合建筑規范和建筑業發展方向、能夠帶動相關產品發展的新型建材產品。各地應結合地方實際,圍繞建筑業的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的新型建材主導產品。目前,發展新型建材的重點是新型墻體材料,要使以實心粘土磚為主體的墻體材料逐漸轉變為以各種輕質板材、空心砌塊、非粘七磚為主的新型墻體材料,努力形成科研、設計、教育、生產、施工、銷售相結合的發展體系,正確引導資金投向,合理配置資源。
(三)積極開發、研制新型建材生產技術裝備。
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裝備的基礎上,組織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備。已引進的新型建材工藝裝備到"十五"末要基本實現國產化,并引導企業積極采用國內已經消化吸收的新型建材成套生產技術和裝備。
(四)加強部門間的緊密協作,強化新型建材產品的推廣應用。
加強各部門特別是建材、建設主管部門間的協作,盡快將符合標準的新型建材納入設計、施工規范,切實解決科研、生產、建筑設計、施工等環節相互脫節的問題。
建材主管部門要引導和組織新型建材生產企業積極配合建筑設計、施工單位做好設計施工規范、規程及施工通用圖集的編制、修訂工作,適時頒布新型建材新產品推廣目錄。新型建材新產品建設項目在立項時應認真征求設計和施工單位的意見,取得共識,以利于產品的推廣應用。
建設部門要支持和引導施工企業積極采用新型建村產品,并在調整技術政策、頒布新的建筑施工法規時,及時與建材部門溝通信息,使新型建材的發展更加適應建筑業發展的進程。
(五)支持大企業的發展,實現規模化經營。
堅持扶優扶強的原則,選擇有實力、有潛力的新型建材企業作為支持的重點,在投資、融資、資產重組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使之盡快成長為具有較大生產規模和較強配套能力的優勢龍頭企業,同時帶動一批新型建村企業的發展,引導那些已不具市場競爭能力的傳統建村企業轉向新型建材。
已確定的北京等20個試點城市的新型建材工業在"十五"期間應基本實現產業化、配套化和規模化。要抓住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機遇,加大對新型建材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推進一批上規模、上水平的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改善和提高經濟效益,使新型建材的優勢真正得到全面體現。
(六)引導多元化投資,鼓勵社會資金及外資投向新型建材工業。
通過制定政策和發布信息等方式引導資金投向技術水平高、產品有市場、預期效益好的新型建材項目,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投向新型建材領域。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和大型建筑企業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鼓勵企業通過改組、改制,盤活存量資產,吸納社會資金,發展新型建材。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9]96號)的精神,認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充分發揮其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中的作用。
(七)完善新型建材產品標準的制訂,規范新型建材的生產和流通。
完善新型建材產品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促進企業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已明顯落后于使用要求的產品標準要及時予以廢止或進行修訂;尚無產品標準的要加快制訂和完善產品標準,并逐步實現與國際標準相接軌。規范新型建材市場流通,支持和鼓勵實施部分新型建材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部分產品保證期制度,優勝劣汰,為優質新型建材產品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完)
國家經貿委產業政策司供稿
《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文件
國經貿產業[20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委管國家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促進建材行業結構調整,加速提高行業的整體水平,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促進建材和建筑業現代化進程,現將《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2000年10月11日
關于發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見
為加速新型建材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動建材工業結構調整,現就發展新型建材提出以下意見:
一、調整建材行業結構,發展新型建材
建筑材料屬于基礎原材料工業。目前建材行業總體生產能力過剩,結構性矛盾突出,傳統建材產品占居主導地位,多數產品技術合量少,資源消耗高,生產效率低,部分產品生產污染嚴重,浪費土地,威脅生態環境,難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現代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控制總量,調整結構"是建材行業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新型建材是建材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合量高,功能多樣化;生產與使用節能、節地,綜合利用廢棄資源,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適應先進施工技術,改善建筑功能,降低成本,具有巨大市場潛力和良好發展前景。特別是用新型墻體材料替代以實心粘土磚為主體的傳統墻體材料,對于長期以來傳統的建材生產觀念和建筑方式將是重大變革。但是,國內新型建材發展起步晚,基礎差,整體水平不高,加之推廣應用力度不夠,發展緩慢,在建材工業總產值中的比例不足20%,生產技術和產品應用水平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不能適應社會與經濟發展的要求。
發展新型建材,大力開發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品種,帶動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是從根本上調整建材行業結構、推動產業升級,改善和提高人民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建材和建筑業現代化的重要措施。
二、發展新型建材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滿足建筑業的發展需求為重點,努力將新型建材培育成建材行業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堅持節能、節土、節水,充分利用各種廢棄物,保護生態環境,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努力發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新產品,推進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的提高和產品結構的升級,實現良性滾動發展。
(四)堅持因地制宜的方針,引導和支持各地發展適合當地資源條件、建筑體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建材,做到生產和推廣應用一體化。
(五)注重開發系列化、功能多樣化的產品,提高新型建材整體配套水平。
(六)鼓勵利用荒山、荒坡粘土資源、江河清淤、疏浚的淤泥生產粘土質墻體材料。
三、推進新型建材發展的主要措施
(一)堅決淘汰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大力發展優質建材。
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關于印發(建材工業"控制總量、調整結構"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經貿產業[1998]572號)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國家經貿委6號令、16號令)的有關要求,加大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力度,并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訂和發布淘汰、禁止、限制生產和使用的落后建材產品目錄,對尚不能全面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落后產品,也要提出分期限制生產、使用和逐步淘汰的措施,特別是在城市房屋建設中,要逐步限制對實心粘土磚的使用,轉變傳統的建材生產和施工觀念,加快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的步伐。
依據《新型建材及制品發展導向目錄》,鼓勵、支持和引導建材企業開發技術合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大的優質新型建材產品,逐步提高新型建材在建材行業中的比重。支持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進行改造。
(二)因地制宜,制定發展新型建材的政策,確定新型建材主導產品,實現生產規模化、配套化發展。
新型建材的生產和應用具有顯著的社會綜合效益,各地應根據新型建材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頒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充分運用各種信息媒體宣傳、介紹新型建材的功能特點和發展前景,增強社會對發展新型建材重要性的認識,改變傳統的建材生產和建筑應用習慣和觀念。
新型建材主導產品是指技術成熟、市場潛力大、符合建筑規范和建筑業發展方向、能夠帶動相關產品發展的新型建材產品。各地應結合地方實際,圍繞建筑業的發展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的新型建材主導產品。目前,發展新型建材的重點是新型墻體材料,要使以實心粘土磚為主體的墻體材料逐漸轉變為以各種輕質板材、空心砌塊、非粘七磚為主的新型墻體材料,努力形成科研、設計、教育、生產、施工、銷售相結合的發展體系,正確引導資金投向,合理配置資源。
(三)積極開發、研制新型建材生產技術裝備。
在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裝備的基礎上,組織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備。已引進的新型建材工藝裝備到"十五"末要基本實現國產化,并引導企業積極采用國內已經消化吸收的新型建材成套生產技術和裝備。
(四)加強部門間的緊密協作,強化新型建材產品的推廣應用。
加強各部門特別是建材、建設主管部門間的協作,盡快將符合標準的新型建材納入設計、施工規范,切實解決科研、生產、建筑設計、施工等環節相互脫節的問題。
建材主管部門要引導和組織新型建材生產企業積極配合建筑設計、施工單位做好設計施工規范、規程及施工通用圖集的編制、修訂工作,適時頒布新型建材新產品推廣目錄。新型建材新產品建設項目在立項時應認真征求設計和施工單位的意見,取得共識,以利于產品的推廣應用。
建設部門要支持和引導施工企業積極采用新型建村產品,并在調整技術政策、頒布新的建筑施工法規時,及時與建材部門溝通信息,使新型建材的發展更加適應建筑業發展的進程。
(五)支持大企業的發展,實現規模化經營。
堅持扶優扶強的原則,選擇有實力、有潛力的新型建材企業作為支持的重點,在投資、融資、資產重組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使之盡快成長為具有較大生產規模和較強配套能力的優勢龍頭企業,同時帶動一批新型建村企業的發展,引導那些已不具市場競爭能力的傳統建村企業轉向新型建材。
已確定的北京等20個試點城市的新型建材工業在"十五"期間應基本實現產業化、配套化和規模化。要抓住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機遇,加大對新型建材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推進一批上規模、上水平的技術改造項目,同時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改善和提高經濟效益,使新型建材的優勢真正得到全面體現。
(六)引導多元化投資,鼓勵社會資金及外資投向新型建材工業。
通過制定政策和發布信息等方式引導資金投向技術水平高、產品有市場、預期效益好的新型建材項目,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投向新型建材領域。鼓勵房地產開發商和大型建筑企業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鼓勵企業通過改組、改制,盤活存量資產,吸納社會資金,發展新型建材。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9]96號)的精神,認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充分發揮其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中的作用。
(七)完善新型建材產品標準的制訂,規范新型建材的生產和流通。
完善新型建材產品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促進企業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已明顯落后于使用要求的產品標準要及時予以廢止或進行修訂;尚無產品標準的要加快制訂和完善產品標準,并逐步實現與國際標準相接軌。規范新型建材市場流通,支持和鼓勵實施部分新型建材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和部分產品保證期制度,優勝劣汰,為優質新型建材產品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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