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
發布時間: 2003-11-11 00:00 查看: 2719次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
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ㄒ痪虐宋迥昃旁氯眨?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原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 保護自然環境, 都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調動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對有關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待遇的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國家經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進行調整。
二、開展綜合利用,必須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不搞一家獨辦。國家提倡和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三、普查勘探礦產資源,新建或改造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的礦山(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山)、油氣田,都必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時應當落實綜合利用的措施,要把提高礦產資源采選總回收率作為考核礦山企業的主要指標之一。
企業必須執行治理污染和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余熱、壓差、高爐的焦爐煤氣以及水的循環利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于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應當同治理環境污染一樣,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四、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獲益歸企業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應當予以扶持,不得提取、攤派費用,不得任意調撥產品。
五、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和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外,企業可以自銷;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制訂計劃時應當給企業留有超產的余地,超產部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銷。
六、企業對未經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各種爐渣等,應當積極支持外單位使用,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對經過加工的,除國家有規定者外,應當按照綜合利用單位利益大于原料供應單位利益的原則合理收費。 供需雙方應當簽訂合
同, 嚴格按照合同辦事。
企業綜合利用本單位的廢渣、廢氣、廢液,原已列入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應當首先保證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需要;對原供應外單位的協作關系,不得中斷。
七、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余熱、壓差和低熱值燃料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劃,不抵扣分配指標,多余電量可以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托電力部門代銷。
電力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并網的煤矸石發電站并入大電網。已并入大電網的綜合利用電站,與電網交換的電量在同一計量點,可以實行按月互抵。多余電量委托電網銷售時,由電力部門代購代供。
八、企業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自銷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價格可以由企業自定。企業和個人交售的黃金、白銀,按照《國務院關于增產黃金、白銀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價格方面給予優惠。
電網對綜合利用發電單位多余電量的收購價格,原則上按其發電成本加上所在地區大電網的平均發電利潤核定。電網代售的售電價格,除加上供電成本、線損、供電稅金外,只加收購電價格5%的手續費。
九、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減免產品稅。項目投產后,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車間、 分廠, 可以在五年內免交所得稅和調節稅,但須獨立計算盈虧。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仍須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產品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十、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生產出口商品的,可以利用外資;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不受益的項目,應當納入國家計劃,予以扶持;對微利和增產國家急需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各專業銀行應當積極給予貸款扶持,還貸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應當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歸還。
綜合利用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于綜合利用設施的更新改造。
十一、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可以視同技術改造項目,享受減免稅、優先安排外匯等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生產的出口商品,實行外匯分成。
十二、開展綜合利用所需要的技術,除重大課題由國務院各部門積極組織攻關外,部門和地方可以組織綜合利用科技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企業也可以專題招標,委托科研機構或社會科技力量承擔。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隊,傳播綜合利用技術,交流經驗,診斷難題,實行技術承包責任制。標準化部門應當加快制訂綜合利用產品的國家標準。
十三、國家設立綜合利用獎,獎勵對發展綜合利用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應當大力開展節約用水,采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用水的重復利用率。對節水效果好的企業,可以給予獎勵。
礦山企業對其用廢渣、廢石、煤灰充填塌陷區所恢復的土地,有經營使用權;轉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可以適當收費。
十四、各部門應當大力支持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工作,要相互主動協調行業間、地區間的關系。
十五、 國家經委負責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委,負責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在現有編制范圍內,指定一個具體單位負責綜合利用的日常工作。
十六、本規定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以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如:
1.煤礦回收的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等;
3.黑色金屬治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
?。矗蜩F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如:
?。保妹喉肥⑹?、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陶粒、墻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
燒煤鍋爐的干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
2.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
3.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氨堿廢渣、鹽泥、鉻渣、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純堿、燒堿、磚、肥料、飼料等;
4.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氨氣、硫磺,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
?。担谜嵩⑻鸩嗽駷V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纖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
?。叮X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
?。罚弥聘飶U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
三,廢液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堿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如;
?。保没w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態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堿、羊毛脂、漿用PVP、硫化鈉、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
?。玻弥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無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如:
?。保畯霓D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
2.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治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的尾生產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灑精)、惰性氣體、氟硅酸鈉、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硝酸鈉、亞硝酸鈉、草酸等。
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生產的產品。
注:已被1996年8月3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
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代替。
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ㄒ痪虐宋迥昃旁氯眨?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原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 保護自然環境, 都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調動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對有關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待遇的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國家經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進行調整。
二、開展綜合利用,必須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不搞一家獨辦。國家提倡和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三、普查勘探礦產資源,新建或改造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的礦山(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山)、油氣田,都必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時應當落實綜合利用的措施,要把提高礦產資源采選總回收率作為考核礦山企業的主要指標之一。
企業必須執行治理污染和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余熱、壓差、高爐的焦爐煤氣以及水的循環利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于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應當同治理環境污染一樣,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四、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獲益歸企業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應當予以扶持,不得提取、攤派費用,不得任意調撥產品。
五、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劃,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和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外,企業可以自銷;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制訂計劃時應當給企業留有超產的余地,超產部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銷。
六、企業對未經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各種爐渣等,應當積極支持外單位使用,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對經過加工的,除國家有規定者外,應當按照綜合利用單位利益大于原料供應單位利益的原則合理收費。 供需雙方應當簽訂合
同, 嚴格按照合同辦事。
企業綜合利用本單位的廢渣、廢氣、廢液,原已列入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應當首先保證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需要;對原供應外單位的協作關系,不得中斷。
七、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余熱、壓差和低熱值燃料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劃,不抵扣分配指標,多余電量可以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托電力部門代銷。
電力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并網的煤矸石發電站并入大電網。已并入大電網的綜合利用電站,與電網交換的電量在同一計量點,可以實行按月互抵。多余電量委托電網銷售時,由電力部門代購代供。
八、企業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自銷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價格可以由企業自定。企業和個人交售的黃金、白銀,按照《國務院關于增產黃金、白銀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價格方面給予優惠。
電網對綜合利用發電單位多余電量的收購價格,原則上按其發電成本加上所在地區大電網的平均發電利潤核定。電網代售的售電價格,除加上供電成本、線損、供電稅金外,只加收購電價格5%的手續費。
九、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減免產品稅。項目投產后,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車間、 分廠, 可以在五年內免交所得稅和調節稅,但須獨立計算盈虧。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仍須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產品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十、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生產出口商品的,可以利用外資;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不受益的項目,應當納入國家計劃,予以扶持;對微利和增產國家急需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各專業銀行應當積極給予貸款扶持,還貸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應當用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歸還。
綜合利用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于綜合利用設施的更新改造。
十一、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可以視同技術改造項目,享受減免稅、優先安排外匯等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生產的出口商品,實行外匯分成。
十二、開展綜合利用所需要的技術,除重大課題由國務院各部門積極組織攻關外,部門和地方可以組織綜合利用科技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企業也可以專題招標,委托科研機構或社會科技力量承擔。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隊,傳播綜合利用技術,交流經驗,診斷難題,實行技術承包責任制。標準化部門應當加快制訂綜合利用產品的國家標準。
十三、國家設立綜合利用獎,獎勵對發展綜合利用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應當大力開展節約用水,采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用水的重復利用率。對節水效果好的企業,可以給予獎勵。
礦山企業對其用廢渣、廢石、煤灰充填塌陷區所恢復的土地,有經營使用權;轉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可以適當收費。
十四、各部門應當大力支持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工作,要相互主動協調行業間、地區間的關系。
十五、 國家經委負責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委,負責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在現有編制范圍內,指定一個具體單位負責綜合利用的日常工作。
十六、本規定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一、企業在產品設計規定以外,利用廢棄資源回收的各種產品。如:
1.煤礦回收的硫鐵礦、硫精礦、鋁礬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回收的金、銀、硫酸等,礦山回收的硫精礦、硫鐵礦、鐵精礦等;
3.黑色金屬治煉企業回收的銅、鈷、釩、鈦、鈮、稀土等;
?。矗蜩F礦、磷礦開采過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廢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的采礦廢石、選礦尾礦、碎屑、粉末、粉塵、污泥和各種廢渣生產的產品,如:
?。保妹喉肥⑹?、粉煤灰等生產的磚、加氣混凝土、大型砌塊、陶粒、墻板、水泥和混凝土摻合料、低溫噴射水泥、樹脂和橡膠填料等產品;
燒煤鍋爐的干粉煤灰、爐底渣,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鐵粉、炭粉等及用其生產的產品;
2.從冶金爐、動力爐渣中回收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化工、建材產品(不包括高爐水渣)、利用含鐵塵泥生產的產品;
3.利用硫鐵礦渣、磷石膏、電石渣、磷肥廢渣、氨堿廢渣、鹽泥、鉻渣、總溶劑渣等生產的產品,如建筑材料、純堿、燒堿、磚、肥料、飼料等;
4.原油、天然氣中回收提取的輕烴、氨氣、硫磺,煉油廠在廢渣中提取的環烷酸和雜酚,尾氣中提取的輕烴等,利用伴生鹵水熬鹽及提取稀有金屬;
?。担谜嵩⑻鸩嗽駷V泥、廢糖蜜、濕廢絲等生產的造紙原料,纖維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濃縮飼料、干粕飼料、檸檬酸的發酵原料等產品;
?。叮X氧廠利用赤泥、發電廠利用液態渣生產的水泥等產品;
?。罚弥聘飶U渣、廢革屑、豬毛、羊毛、碎肉等生產的油脂、鉻、蛋白質、再生革及其他工業原料等產品。
三,廢液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排放的廢水、廢酸液、廢堿液、廢油和其他廢液生產的產品,如;
?。保没w廢水、漿粕白水、漿粕黑液、紙漿廢液、洗毛污水、印染廢水、有機及高濃態的廢液等生產的鋅、纖維、堿、羊毛脂、漿用PVP、硫化鈉、亞硫酸鈉等化工產品;
?。玻弥汽}液(苦鹵)生產的化工產品,如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無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廢氣的綜合利用。利用工礦企業加工過程中排放的煙氣,轉爐、鐵合金爐回收的可燃氣、焦爐氣、高爐放散氣等生產的產品。如:
?。保畯霓D爐、鐵合金爐中回收的氣體以及回收的焦爐、高爐放散的可燃氣體生產的產品;
2.用煤氣、焙燒窯、空氣分離、治金廢氣、磷肥生產中含氟廢氣、合成氨的弛放氣及天然氣、硫酸、硝酸、黃磷等生產的尾生產的硫、二氧化碳氣體,冷凝物(焦油、灑精)、惰性氣體、氟硅酸鈉、冰晶石、氫、氧、硫銨、亞硫酸銨、硝酸鈉、亞硝酸鈉、草酸等。
五、利用工礦企業余熱、余壓和低熱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產的熱力與電力。
六、利用鹽田水域或電廠熱水發展養殖業所生產的產品。
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生產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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