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令
??第18號
??為引導和規范煤矸石綜合利用行為,減少其對土地資源占用和環境影響,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們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資[1998]80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
??科技部部長:萬 鋼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 圩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
??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稅務總局局長:王 軍
??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
??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4年12月22日
附:
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2014 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煤矸石綜合利用健康有序發展,發展循環 經濟,減少其對土地資源占用和環境影響,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 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管理活動, 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等 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含碳巖石,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 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筑路、土地復 墾等。?
? ? ??第三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 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 術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加強全過 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 綜合管理?
? ? ?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 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質檢 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負責起草、擬訂、發 布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規劃、產業和扶持政策、技術規范等,并在 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 ? ?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 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煤矸石綜合利用活動的 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 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煤矸石綜合利用工作。?
? ? ?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 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和發布本地區煤矸石產生、貯存、流 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 ? ? ?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 于每年 3 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 展改革委。?
? ? ??第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要積極發揮在技術指導、 市場推廣和信息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 ? ??第八條 主要產煤省份(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山東、 新疆、貴州、安徽、云南等)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 部門根據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等組織 編制本行政區域煤矸石綜合利用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并將控 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納入當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工作方案(或 低碳發展規劃)。?
? ? ??第九條 煤炭開發項目(包括選煤廠項目)的項目核準申請報 告中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須包括煤矸石綜合利用和治 理方案,明確煤矸石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對未提供煤矸石綜 合利用方案的煤炭開發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予以核準。
? ? ??煤矸石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產生單位自行建設的工程,要與煤礦(選煤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涉 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 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與處置能力。?
? ? ??第十條 新建(改擴建)煤礦及選煤廠應節約土地、防止環境 污染,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庫)。確需建設臨時性堆放場(庫)的,其占地規模應當與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 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 3 年儲矸量設計,且必須有后續綜合利用方案。煤矸石臨時性堆放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 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煤炭工 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等相關要求。?
? ? ?第十一條 煤炭生產企業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開采方式, 煤炭和耕地復合度高的地區應當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開采技術,其 他具備條件的地區也要優先和積極推廣應用此項技術,有效控制地 面沉陷、損毀耕地,減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國 土資源主管部門制訂煤矸石井下充填開采技術標準體系,編制煤矸 石井下充填開采方案。
? ? ??第十二條 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時,應嚴格按照《土地復 墾條例》和國土、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執行,遵守 相關技術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和環保要求。?
? ? ??第十三條 煤矸石發電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低熱值煤發 電項目規定進行規劃建設,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 60% (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 5020 千焦(1200 千卡)/ 千克,應根據煤矸石資源量合理配備循環流化床鍋爐及發電機組, 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環節配備準確可靠的計量器具。鼓勵能量梯級利 用,滿足周邊用戶熱(冷)負荷需要。對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 發電項目(機組),其入爐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發熱量應不高于 12550 千焦(3000 千卡)/千克。?
? ? ? ?第十四條 煤矸石綜合利用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達標排放。煤矸石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等相關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和總量控制要求,應建立環保設施管理 制度,并實行專人負責;發電機組煙氣系統必須安裝煙氣自動在線 監控裝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同時保留好完整的脫硫脫硝除塵系統數據,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 石發電產生的粉煤灰、脫硫石膏、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等固體廢棄物 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利用和妥善處置。?
? ? ??第十五條 煤矸石產生單位應對既有的煤矸石堆場(庫)的安 全和環保負責,應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綜合利 用措施消納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對確難以綜合利用的,須采取安全環保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置,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 理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煤矸石堆場的生態保護與修復,防治煤矸石 自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的污染,鼓勵對煤矸石山進行植被綠化。?
? ? ?第十六條 下列產品和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質 量、環境、節能和安全標準:?
? ?(一)利用煤矸石生產的建筑材料或其他與煤矸石綜合利用相 關的產品; ? ? ? ? ? ? ?(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換工程;?
? ?(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 ?(四)其他與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的工程項目。?
?第三章 鼓勵措施?
? ?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 ??(二)煤矸石循環流化床發電和熱電聯產;?
? ??(三)煤矸石生產建筑材料;?
? ??(四)從煤矸石中回收礦產品;?
? ??(五)煤矸石土地復墾及矸石山生態環境恢復;?
?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 ? ??第十八條 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對煤矸石高附 加值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和產業化推廣給予一定支 持。
? ? ?第十九條 煤矸石利用單位可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 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程序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符合條件 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并網運行、財稅等資源綜合利用 鼓勵扶持政策。對符合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管理 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含熱電聯產)企業,可享受環保電價政策。?
? ? ?第二十條 對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設 計、施工單位應在設計、建筑施工中優先選用。
? ?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 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引導、扶持、監管措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 ? ??第二十二條 煤炭開發項目(包括選煤廠項目)正式運行后, 煤矸石綜合利用未按照項目核準申請報告中的綜合利用方案實施 的,項目核準部門應監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綜合驗 收。?
?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新建(改擴建)煤礦或 煤炭洗選企業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場的或不符合《煤炭工程項目建 設用地指標》要求的,由國土資源等部門監督其限期整改。?
? ?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罰;煤矸石發電企業超 標排放的,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環保設 施運行情況,按照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 有關規定罰沒其環保電價款,同時環境保護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告不達標企業名單。
? ?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一)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 品質量法》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二)(三) (四)項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 ??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 定,弄虛作假、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超標排放的,有關部 門應及時取消其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扶持政策資格,并限期整改;對 已享受國家鼓勵扶持政策的,將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和追繳。
? ?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煤矸石堆場取矸時,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不得影響煤礦生產安全,造成財產損失或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單 位和人員責任。?
? ?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國家和地方資金支持的煤矸石綜合利用項 目,所在地區科技、投資、環保等部門應當對項目進展、資金使用、 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進行資源綜合利用效果的后評估。?
第五章 附則?
?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 委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資 [1998]80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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