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教育廳(委、局)、財政廳、旅游局(委):
為規范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充分發揮各類循環經濟示范試點的宣傳展示平臺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旅游局決定對《關于印發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有關申報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2]1762號)和《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3]816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1
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簡稱教 育示范基地)申報、評審、建設等各項流程,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產 設施展示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的循環經濟鏈條,向社會 公眾宣傳循環經濟理念,推廣循環經濟典型模式,由國家發 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財政部、國家旅游局(以下簡稱四部 委)確認為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的單位。
第三條 教育示范基地建設應當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遵循 自愿申報、自主建設、因地制宜、特色鮮明、高標準高起點、 發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教育示范基地的申報、審查、建設、運營、驗收 適用本規定。
二、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教育示范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一)交通便利,1 公里內有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站 2 點; (二)有相對完整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條,暢通的預約渠 道; (三)具有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循環經濟展示館、獨立 的參觀通道、清晰的標識,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講解、安保、 醫護人員; (四)社會形象良好,三年內沒有重大環保、安全事故。
第六條 申報教育示范基地的園區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一)有獨立的管理機構; (二)交通便利,1 公里內有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站 點; (三)有兩條以上完整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條和兩個以上 可供參觀的循環經濟企業,有暢通的預約渠道; (四)具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循環經濟展示館、獨立 的參觀通道、清晰的標識、專用的接待車輛,以及與之相適 應的講解、安保、醫護人員; (五)社會形象良好,三年內沒有重大環保、安全事故。
第七條 申報教育示范基地的城市(區、縣)應當具備以 下基本條件: (一)有專門的循環經濟管理機構; (二)有三條以上完整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條和三個以上 可供參觀的循環經濟企業,有暢通的預約渠道; 3 (三)具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循環經濟展示館、獨立 的參觀通道、清晰的標識、專用的接待車輛,以及與之相適 應的講解、安保、醫護人員; (四)有兩所以上學校建立了穩定的參觀學習機制,責 任落實到班級負責人,年參觀學生須達到 3000 人次。 (五)社會形象良好,五年內沒有重大環保、安全事故。
三、申報方式
第八條 教育示范基地與各類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同 時申報,具體申報程序參照相關示范試點申報通知。
第九條 申報教育示范基地須提交單獨的申報方案。申報 方案包括循環經濟產業基礎,教育示范基地創建思路,現有 宣傳、教育、展示基礎,上年接待人數,提升教育宣傳能力 所需的項目建設及進度安排等內容。項目建設須附表。
第十條 教育示范基地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循環經濟展覽 館、展示沙盤、產業鏈模型、知識展板和宣傳材料、參觀專 用車輛、影音設備及輔助設備、參觀通道、路線標識,配備 消防、安保、醫療設備等。
四、審 查
第十一條 四部委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組織專家對通過 示范試點評審的單位同時提交的教育示范基地申報方案進 行書面審查。
第十二條 第三方獨立機構根據專家書面審查意見向四 部委提交審查報告。四部委根據審查報告對申報方案提出修 改意見。通過審查的教育示范基地創建單位應根據要求修改 方案并報四部委備案。
第十三條 創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四部委備案的方案開展 教育示范基地創建工作。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 應及時向四部委提交方案修改申請。
第十四條 教育示范基地與國家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同時 批復、同時建設、同時運營、同時驗收。通過驗收的單位可 自行懸掛教育示范基地標志。
五、存量管理
第十五條 2015 年 6 月前已獲四部委確認創建教育示范 基地的單位,應按照四部委備案的實施方案繼續開展工作, 在實施方案獲批復次年的 4 月 20 日前(2015 年順延至 8 月 30 日),向四部委提交試運行考核申請,在實施方案獲批復 第 5 年的 11 月 20 日前,向四部委提交驗收申請。通過驗收 的單位可自行懸掛教育示范基地標志。逾期不提交申請的單 位視為放棄教育示范基地創建資格。
第十六條 試運行申請材料包括: (一)試運行總結,包括實施方案一年期目標完成情況、 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設情況; (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員統計匯總表、原始 5 登記表(應附參觀人員簽字和聯系方式)等; (三)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教育示范基地創建總結,包括實施方案五年期目 標完成情況、教育示范基地硬件建設情況、獎勵資金投入和 使用情況等; (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接待人員統計匯總表、原始 登記表(應附參觀人員簽字和聯系方式)、設備采購發票等; (三)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獎勵資金應用于以下內容: (一)參觀線路保障。包括完善參觀通道,設置路線指 示標牌、循環經濟知識普及標牌、循環經濟宣傳欄,購置參 觀專用車輛、影音設備及輔助設備等。 (二)宣傳能力提升。包括拍攝和制作循環經濟專題宣 傳短片,設計和印制循環經濟科普宣傳圖冊,培訓講解人員, 設置循環經濟產業鏈模型、沙盤等。 (三)安全保障建設。包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改造完 善原有安全設施,配備消防、安保設備,設置緊急醫療救護 室,培訓安保、醫護人員,為參觀人員購買安全保險等。
六、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四部委視情況對教育示范基地進行不定期考 核和檢查。對出現以下情況的教育示范基地,四部委責成其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撤消其命名: (一)宣傳教育情況顯著偏離方案目標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嚴重 處罰或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不按要求及時報告發展動態的; (四)未按實施方案要求推進教育示范基地建設,使教 育示范基地建設滯后或成效不明顯的; (五)應當撤銷命名的其他情況。 對發生重大環境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撤消其命名。
第二十條 其他單位不得擅自使用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 范基地標識。
七、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財 政部、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國家 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有關申報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辦 環資[2012]1762 號)和《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 持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 辦環資[2013]81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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