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2066次
發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時間: 19961223
生效日期: 19970101
分.類.號: B322037199601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內 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的通知 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對于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土地部門要將代收的專項費用等有關事宜移交同級墻改主管部門,并辦理好移交手續,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章 總 則 第―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精神,深入貫徹“保護土地”、“節約能源”、“充分利用工業廢料、保護環境”三項基本國策,加大限制毀田燒磚政策的調控力度,大力發展節能、節地、利廢、保溫、隔熱的新型墻體材料,加快我省墻體材料改革和節能建筑工作步伐,確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筒稱專項用費)及時收繳,合理使用,發揮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由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領導,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負責具體工作。 省墻改辦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墻體材料改革的總體規劃和目標; (二)負責墻體材料改革整個系統工程的組織實施,并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負責組織制定有關墻體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項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領導小組,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四)負責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編制使用計劃,并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 (五)擬定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計劃和推廣應用計劃,組織新型墻體材料技術改造示范線建設和建造示范建筑,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項目負責管理,確保計劃的落實; (六)組織協調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所上項目的科研、生產、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使之相互銜接配套,保證系統工程規范有序地進行; (七)負責組織論證確定地方新型墻體材料主導產品,協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建筑應用技術研究和編制設計、施工規范、規程及通用圖集等項工作; (八)組織編制和實施利用廢渣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計劃,協調利廢生產中的各種問題; (九)負責日常聯絡工作,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接領導小組交辦的一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二章 專項用費的征收 第四條 專項用費征收范圍: (一〉凡省內使用實心粘土磚建造的各類建筑(包括舊房拆除后新建),除符合免繳條件并經批準的建筑外,均要由建設單位繳納專項用費。 (二)下列建設項目可免繳專項用費: 1.黨政機關的辦公樓及宿舍、學校校舍和教師宿舍、醫院、民政部門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建設項目和其他由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2農村個人建住房; 3.救災建房。 (三)免繳專項用費的審批權(農村個人建住房除外)統一集中在省墻改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各市、州、縣均無權批準減免。省墻改辦可授權市、州墻改辦負責部分非工業項目的減免審批,報省墻改辦備案。 第五條 專項用費行收標準: 專項用費征收標準按建筑面積計收,無論是工業建筑還是民用建筑一律按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征收。專項用費進入總投資,列入總概算。 第六條 專項用費征收辦法: (一)各市、州城區范圍內(不含所轄縣、市),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征收,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權。 各縣(市)所轄范圍內,委托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各項費用時一并代收,同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監收。, (二)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負責直接征收的專項用費,各建設單位在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各項手續之前,要先到市、州墻改主管部門繳納墻改專項用費,墻改主管部門開給專用收據,建設單位憑此收據再辦理其他手續。凡未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免繳專項用費的建設項目(農村個人住宅除外),建設單位應先向省墻改辦填報專項用費免繳審批表(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代發放),交驗有關項目文件,除委托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審批的部分項目之外,均由省墻改辦統一負責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免繳批準文件方可發放開工許可證。 (四)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墻改專項用費征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于每季初5日前將上季度本級及所轄縣(市)新開工項目清單及代審批減免情況報省墻改辦備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三章 專項用費的返退 第七條 已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項目如已使用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可按一定比例返退。建設單位須在建設工程竣工后60日內憑建筑設計說明、工程決算書、工程竣工報告、施工單位的材料單據及建筑工程墻體材料質量評定表等有關證明文件填報返退專項用費的申請表(由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代發),同時交驗繳款收據,向當地墻改辦申請返退專項用費,逾期不再返退。 第八條 返退專項用費的數額按照該工程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計算: (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50%以下者(含50%)不返退; (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50%以上至80%(含80%)者返退65%; (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80%以上或達到JGJ26―95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筑全部返退。 第四章 專項用費的分成 第九條 各市、州、縣收繳的專項用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轄市、州征收的專項用費60%留當地墻改主管部門;35%交省墻改辦;5%交當地監收部門作為監收手續費; (二)各縣(市)征收的專項用費,60%交縣(市)墻改主管部門;15%交省墻改辦;20%交主管市、州墻改主管部門;5%作為監收部門代收的手續費; (三)省、市(州)、縣(市)墻改主管部門再分別從各自分成的專項用費中劃出8%交給同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用于建設行政部門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體系的科學研究及相關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程的制定以及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等。 第十條 專項用費屬預算外資金,各部門要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各自繳納財政應集中的費用。 第五章 專項用費的使用 第十―條 專項用費的使用范圍: (一)用于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建設和老企業的更新改造項目; (二)新型墻體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的補充資金; (三)采用新型墻體材料需制定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標準圖集等補充資金; (四)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其推廣應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墻改辦商有關部門制定); (五)墻改主管部門的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專項用費的使用原則。 (一)堅持有償使用、限期收回、滾動周轉、統一管理的原則。 (二)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專項用費為有償使用。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二)、 (三)項的專項用費有直接經濟效益的,原則實行有償使用;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實行無償使用。 (三)專項用費的有償使用期限和利率: 1.用于新型項目的專項用費的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3年,其年利率可比國家同期基建貸款利率優惠30%; 2.用于技術改造項目的專項用費的貸款期限為1至3年,其年利率可比國家同期技改貸款利率優惠40%; 3.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中有償使用的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其年利率可比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優惠50%。 (四)專項用費的有償使用費,全部計入專項用費總額,滾動周轉。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審批管理程序: (一)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項目屬于基建和技改項目的,要按程序經有關部門論證和批準; 3.有償使用專項用費的單位,除必須具有償還能力外,還必須由具有償還能力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做經濟擔保; 4.用款單位的自籌資金要占總投資額的30%以上。 (二)市、州城區內(不含所轄縣)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基建和技改項目,要先按現行的審批程序經過有關部門論證和批準后,用款單位再向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的書面申請,并同時報送有關部門的論證及審批材料(包括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用款的擔保材料。用款額度在30萬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由財政專戶撥款并報省墻改辦備案;用款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和市、州財政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墻改辦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后(有關材料要一并上報),市、州財政再撥款。 (三)縣(市)范圍內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基建和技改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程序,比照上款辦理。用款額度30萬及以下的,由縣(市)工業主管部門和縣(市)財政審核同意后,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縣(市)財政撥款,并報省墻改辦備案;用款額度30萬元以上的,報省墻改辦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后,縣(市)財政再撥款。 (四〉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的專項用費,在5萬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墻改辦備案;在5萬元以上的,報省墻改辦審批。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劃撥給城建管理部門的費用要建立專門帳戶,??顚S?,并接受墻改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用款單位在申請被批準后,必須和有關墻改主管部門簽訂用款和還款合同,用款單位要按期償還。不能按期償還用款的部分,利息按銀行利息再加權10%。無力償還的,由擔保法人代為償還。 (七)用款單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有關墻改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報表及專項用費使用的會計報表。項目完成后,要提交項目完成報告和決算書。項目驗收時,要通知有關墻改主管部門派人參加。 (八)用專項用費安排的項目,由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與監督。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用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要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并按月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各級墻改主管部門對專項費用要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收取專項用費,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票據”。 第十七條 哪一級墻改主管部門發出的專項用費,在項目建完后,由哪一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清還。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財務和有關統計報表制度。 (一)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繳的專項用費總額的35%,各縣(市)墻改主管部門將上月收繳的專項用費總額的15%和20%分別匯繳省墻改辦和所在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在建設銀行的專項用費專戶。省、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要于每月20日前將專項用費分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二)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月10日前向省墻改辦報送上月收繳專項用費月報表和上月收繳專項用費所開出專用收據的全部第五聯單據。 (三)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年12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墻改和財務收支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省墻改辦審批。 (四)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要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報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同時抄報省墻改辦備案。 第十九條 專項用費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各級墻改主管部門的財務應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及上級墻改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條 凡不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者,一經查實,由當地墻改主管部門負責追繳,并繳納應繳專項用費總額每天1‰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未繳納專項用費開工的,屬違章建筑,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工,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處分或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截留、挪用或作弊不繳、少繳專項用費者,墻改主管部門可提請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經查實,責令限期上繳或如數補繳,并按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要按期向上級墻改主管部門上繳分成部分的專項用費。逾期5日不上繳,由當地建設銀行劃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停止其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政策,并通報批評,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提交偽證騙取返退專項用費者,墻改主管部門要追回全部返退資金,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用費,要??顚S茫骷墘Ω募柏斦块T有權對專項用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挪作他用的,墻改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及時追回已投放的全部資金。并每超期1個月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最高利率增加20%計收專項用費利息,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吉建材計聯字〔1992〕21、25、27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與國家新規定有抵觸的,執行國家規定。
發布時間: 19961223
生效日期: 19970101
分.類.號: B322037199601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內 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的通知 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制定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對于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土地部門要將代收的專項費用等有關事宜移交同級墻改主管部門,并辦理好移交手續,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征收、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章 總 則 第―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精神,深入貫徹“保護土地”、“節約能源”、“充分利用工業廢料、保護環境”三項基本國策,加大限制毀田燒磚政策的調控力度,大力發展節能、節地、利廢、保溫、隔熱的新型墻體材料,加快我省墻體材料改革和節能建筑工作步伐,確保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筒稱專項用費)及時收繳,合理使用,發揮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由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領導,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墻改辦)負責具體工作。 省墻改辦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墻體材料改革的總體規劃和目標; (二)負責墻體材料改革整個系統工程的組織實施,并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負責組織制定有關墻體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項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領導小組,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四)負責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編制使用計劃,并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 (五)擬定年度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計劃和推廣應用計劃,組織新型墻體材料技術改造示范線建設和建造示范建筑,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項目負責管理,確保計劃的落實; (六)組織協調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所上項目的科研、生產、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使之相互銜接配套,保證系統工程規范有序地進行; (七)負責組織論證確定地方新型墻體材料主導產品,協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建筑應用技術研究和編制設計、施工規范、規程及通用圖集等項工作; (八)組織編制和實施利用廢渣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計劃,協調利廢生產中的各種問題; (九)負責日常聯絡工作,溝通情況,交流信息,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接領導小組交辦的一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二章 專項用費的征收 第四條 專項用費征收范圍: (一〉凡省內使用實心粘土磚建造的各類建筑(包括舊房拆除后新建),除符合免繳條件并經批準的建筑外,均要由建設單位繳納專項用費。 (二)下列建設項目可免繳專項用費: 1.黨政機關的辦公樓及宿舍、學校校舍和教師宿舍、醫院、民政部門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建設項目和其他由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2農村個人建住房; 3.救災建房。 (三)免繳專項用費的審批權(農村個人建住房除外)統一集中在省墻改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各市、州、縣均無權批準減免。省墻改辦可授權市、州墻改辦負責部分非工業項目的減免審批,報省墻改辦備案。 第五條 專項用費行收標準: 專項用費征收標準按建筑面積計收,無論是工業建筑還是民用建筑一律按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征收。專項用費進入總投資,列入總概算。 第六條 專項用費征收辦法: (一)各市、州城區范圍內(不含所轄縣、市),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征收,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權。 各縣(市)所轄范圍內,委托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各項費用時一并代收,同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監收。, (二)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負責直接征收的專項用費,各建設單位在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各項手續之前,要先到市、州墻改主管部門繳納墻改專項用費,墻改主管部門開給專用收據,建設單位憑此收據再辦理其他手續。凡未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免繳專項用費的建設項目(農村個人住宅除外),建設單位應先向省墻改辦填報專項用費免繳審批表(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代發放),交驗有關項目文件,除委托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審批的部分項目之外,均由省墻改辦統一負責審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免繳批準文件方可發放開工許可證。 (四)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墻改專項用費征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于每季初5日前將上季度本級及所轄縣(市)新開工項目清單及代審批減免情況報省墻改辦備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三章 專項用費的返退 第七條 已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項目如已使用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可按一定比例返退。建設單位須在建設工程竣工后60日內憑建筑設計說明、工程決算書、工程竣工報告、施工單位的材料單據及建筑工程墻體材料質量評定表等有關證明文件填報返退專項用費的申請表(由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代發),同時交驗繳款收據,向當地墻改辦申請返退專項用費,逾期不再返退。 第八條 返退專項用費的數額按照該工程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計算: (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50%以下者(含50%)不返退; (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50%以上至80%(含80%)者返退65%; (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80%以上或達到JGJ26―95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筑全部返退。 第四章 專項用費的分成 第九條 各市、州、縣收繳的專項用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轄市、州征收的專項用費60%留當地墻改主管部門;35%交省墻改辦;5%交當地監收部門作為監收手續費; (二)各縣(市)征收的專項用費,60%交縣(市)墻改主管部門;15%交省墻改辦;20%交主管市、州墻改主管部門;5%作為監收部門代收的手續費; (三)省、市(州)、縣(市)墻改主管部門再分別從各自分成的專項用費中劃出8%交給同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用于建設行政部門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建筑體系的科學研究及相關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程的制定以及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等。 第十條 專項用費屬預算外資金,各部門要按省政府規定的比例各自繳納財政應集中的費用。 第五章 專項用費的使用 第十―條 專項用費的使用范圍: (一)用于扶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建設和老企業的更新改造項目; (二)新型墻體材料的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的補充資金; (三)采用新型墻體材料需制定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標準圖集等補充資金; (四)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其推廣應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墻改辦商有關部門制定); (五)墻改主管部門的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專項用費的使用原則。 (一)堅持有償使用、限期收回、滾動周轉、統一管理的原則。 (二)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專項用費為有償使用。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二)、 (三)項的專項用費有直接經濟效益的,原則實行有償使用;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實行無償使用。 (三)專項用費的有償使用期限和利率: 1.用于新型項目的專項用費的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3年,其年利率可比國家同期基建貸款利率優惠30%; 2.用于技術改造項目的專項用費的貸款期限為1至3年,其年利率可比國家同期技改貸款利率優惠40%; 3.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中有償使用的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其年利率可比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優惠50%。 (四)專項用費的有償使用費,全部計入專項用費總額,滾動周轉。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審批管理程序: (一)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項目屬于基建和技改項目的,要按程序經有關部門論證和批準; 3.有償使用專項用費的單位,除必須具有償還能力外,還必須由具有償還能力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做經濟擔保; 4.用款單位的自籌資金要占總投資額的30%以上。 (二)市、州城區內(不含所轄縣)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基建和技改項目,要先按現行的審批程序經過有關部門論證和批準后,用款單位再向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的書面申請,并同時報送有關部門的論證及審批材料(包括企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用款的擔保材料。用款額度在30萬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由財政專戶撥款并報省墻改辦備案;用款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和市、州財政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墻改辦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后(有關材料要一并上報),市、州財政再撥款。 (三)縣(市)范圍內申請使用專項用費的基建和技改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程序,比照上款辦理。用款額度30萬及以下的,由縣(市)工業主管部門和縣(市)財政審核同意后,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縣(市)財政撥款,并報省墻改辦備案;用款額度30萬元以上的,報省墻改辦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后,縣(市)財政再撥款。 (四〉用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的專項用費,在5萬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墻改辦備案;在5萬元以上的,報省墻改辦審批。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劃撥給城建管理部門的費用要建立專門帳戶,??顚S?,并接受墻改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用款單位在申請被批準后,必須和有關墻改主管部門簽訂用款和還款合同,用款單位要按期償還。不能按期償還用款的部分,利息按銀行利息再加權10%。無力償還的,由擔保法人代為償還。 (七)用款單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有關墻改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報表及專項用費使用的會計報表。項目完成后,要提交項目完成報告和決算書。項目驗收時,要通知有關墻改主管部門派人參加。 (八)用專項用費安排的項目,由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與監督。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用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要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并按月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各級墻改主管部門對專項費用要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收取專項用費,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吉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票據”。 第十七條 哪一級墻改主管部門發出的專項用費,在項目建完后,由哪一級墻改主管部門負責清還。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財務和有關統計報表制度。 (一)各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繳的專項用費總額的35%,各縣(市)墻改主管部門將上月收繳的專項用費總額的15%和20%分別匯繳省墻改辦和所在市(州)墻改主管部門在建設銀行的專項用費專戶。省、市(州)墻改主管部門要于每月20日前將專項用費分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二)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月10日前向省墻改辦報送上月收繳專項用費月報表和上月收繳專項用費所開出專用收據的全部第五聯單據。 (三)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必須于每年12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墻改和財務收支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省墻改辦審批。 (四)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要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報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同時抄報省墻改辦備案。 第十九條 專項用費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各級墻改主管部門的財務應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及上級墻改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條 凡不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者,一經查實,由當地墻改主管部門負責追繳,并繳納應繳專項用費總額每天1‰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未繳納專項用費開工的,屬違章建筑,各市、州、縣墻改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責令其停工,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處分或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截留、挪用或作弊不繳、少繳專項用費者,墻改主管部門可提請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經查實,責令限期上繳或如數補繳,并按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墻改主管部門要按期向上級墻改主管部門上繳分成部分的專項用費。逾期5日不上繳,由當地建設銀行劃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停止其享受新型墻體材料的有關政策,并通報批評,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提交偽證騙取返退專項用費者,墻改主管部門要追回全部返退資金,并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用費,要??顚S茫骷墘Ω募柏斦块T有權對專項用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挪作他用的,墻改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及時追回已投放的全部資金。并每超期1個月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最高利率增加20%計收專項用費利息,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吉建材計聯字〔1992〕21、25、27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與國家新規定有抵觸的,執行國家規定。
>> 相關內容
- 推動煤電行業減污降碳,提高重點行業用煤效能,國家發... (點擊:1159 次)
- 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 (點擊:12263 次)
- 發改委: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 (點擊:13297 次)
- 重磅!發改委等六部委發布煤電去產能最新通知!無規模... (點擊:12081 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征... (點擊:15093 次)
- 重磅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 (點擊:15363 次)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推進資... (點擊:8989 次)
- 【地方動態】寧夏銀川:關于開展全市范圍內涉工業固體... (點擊:7449 次)
- 工信部組織11省市開展長江經濟帶固體廢物大排查行動 (點擊:5343 次)
#
最新技術資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