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1708次
發布單位: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發布時間: 19891019
生效日期: 19891019
分.類.號: 406028198902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企業管理
內 容: 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水泥標準的貫徹執行,加強對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促進產品質量不斷提高,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和“為用戶服務”的方針,實行“管、幫、促”相結合的原則,切實把好質量關。 第三條 在國家技術監督局指導、國家建材局領導下,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簡稱水泥質檢中心,下同)負責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監督檢驗機構和任務 第四條 國家水尼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為國家級水泥質量監督檢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承擔全國重點水泥企業和省級水泥質檢機構不具備檢驗條件的地方特種水泥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及水泥生許可證、質量認證檢驗工作。 (二)承擔重點水泥企業和地方特種水泥企業申報和獲得優質產品抽的檢、復查和日常監督檢驗工作,并監督優質產品、認證標志的正確使用。 (三)負責水泥質量的仲裁檢驗。 (四)負責國內首次生產的新品種水泥和企業首次生產的特種水泥正式投產前的檢驗條件審查和產品鑒定檢驗。 (五)對各地水泥質檢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六)會同福建省水泥質檢機構對中國標準砂廠生產的標準砂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七)承擔水泥檢驗儀器設備的質量監督。 (八)承擔和參與水泥標準的制、修訂及檢驗方法的研究工作。 (九)承擔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安排的其它任務。 (十)經常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反映企業在貫徹執行標準以及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情況和建議。 第三章 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 水泥送檢樣分委托、監督、報優、抽查、復驗、仲裁檢驗等類。水泥質檢中心對來樣應及時進行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凡發現樣品有品質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通知企業。 第六條 正常的監督檢驗和各種抽檢及復驗、仲裁檢驗一律以水泥質檢中心結果為準,并列入企業質量考核統計中。 第七條 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對水泥企業的質量體系包括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和條件、技術文件、檢驗記錄、質量管理制度等進行檢查。 第八條 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利用企業的檢測手段,組織企業檢驗人員對該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九條 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和檢測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實是,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請和禮品。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對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第四章 有關規定 第十條 對監督檢驗樣品的要求 (一)數量 1.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每個品種,年產在30萬噸以下的每季度送樣1個,年產30萬噸以上的每2個月送樣1個。 2.五羊牌波特蘭水泥每季度送樣1個。 3.特種水泥每個品種、年產在10萬噸以下的每季度送樣1個,年產在10萬噸以上的每2個月送樣1個。 非常年生產的品種,可在生產期內均衡送樣。 監督檢驗的樣品必須是本廠按規定隨機選取的出廠水泥樣。各級抽查檢驗不受上述數量限制。在國家級抽查后的3個月內,企業可免送監督檢驗樣。 (二)要求 1.樣品與廠自檢樣、封存樣必須同抽時取并混合均勻后平分。 2.樣品必須在該編號水泥出廠后3天內寄(送)出。 3.樣品的重量、送樣單和包裝一律按水泥質檢中心要求和統一格式填寫、包裝。 4.監督檢驗樣以及各類抽查樣,企業必須及時地向水泥質檢中心報告自檢結果,否則中心不發檢驗報告。 (三)檢驗項目 有關水泥產品標準中成品的全部品質指標。 第十一條 經檢驗確定為不合格品或廢品,水泥質檢中心應立即通知企業,并報告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及企業所在省、處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材主管部門。對長期質量低劣和一再發生得大質量事故的企業,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建議企業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重點水泥企業每月應及時向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水泥質檢中心和省、自治區、直連市、計劃單列市建材主管部門寄送質量月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水泥質檢中心對水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時其檢驗費用除有明文規定的外,由被檢企業承擔;仲裁檢驗費用由敗訴方支付。收費標準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批準日起執行,原《大中型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同時作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提供單位: 國家信息中心法規處
發布時間: 19891019
生效日期: 19891019
分.類.號: 406028198902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企業管理
內 容: 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水泥標準的貫徹執行,加強對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促進產品質量不斷提高,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和“為用戶服務”的方針,實行“管、幫、促”相結合的原則,切實把好質量關。 第三條 在國家技術監督局指導、國家建材局領導下,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簡稱水泥質檢中心,下同)負責重點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監督檢驗機構和任務 第四條 國家水尼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為國家級水泥質量監督檢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承擔全國重點水泥企業和省級水泥質檢機構不具備檢驗條件的地方特種水泥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及水泥生許可證、質量認證檢驗工作。 (二)承擔重點水泥企業和地方特種水泥企業申報和獲得優質產品抽的檢、復查和日常監督檢驗工作,并監督優質產品、認證標志的正確使用。 (三)負責水泥質量的仲裁檢驗。 (四)負責國內首次生產的新品種水泥和企業首次生產的特種水泥正式投產前的檢驗條件審查和產品鑒定檢驗。 (五)對各地水泥質檢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六)會同福建省水泥質檢機構對中國標準砂廠生產的標準砂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七)承擔水泥檢驗儀器設備的質量監督。 (八)承擔和參與水泥標準的制、修訂及檢驗方法的研究工作。 (九)承擔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安排的其它任務。 (十)經常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反映企業在貫徹執行標準以及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情況和建議。 第三章 責任和權利 第五條 水泥送檢樣分委托、監督、報優、抽查、復驗、仲裁檢驗等類。水泥質檢中心對來樣應及時進行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凡發現樣品有品質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通知企業。 第六條 正常的監督檢驗和各種抽檢及復驗、仲裁檢驗一律以水泥質檢中心結果為準,并列入企業質量考核統計中。 第七條 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對水泥企業的質量體系包括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和條件、技術文件、檢驗記錄、質量管理制度等進行檢查。 第八條 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利用企業的檢測手段,組織企業檢驗人員對該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九條 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和檢測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實是,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請和禮品。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對成績顯著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第四章 有關規定 第十條 對監督檢驗樣品的要求 (一)數量 1.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每個品種,年產在30萬噸以下的每季度送樣1個,年產30萬噸以上的每2個月送樣1個。 2.五羊牌波特蘭水泥每季度送樣1個。 3.特種水泥每個品種、年產在10萬噸以下的每季度送樣1個,年產在10萬噸以上的每2個月送樣1個。 非常年生產的品種,可在生產期內均衡送樣。 監督檢驗的樣品必須是本廠按規定隨機選取的出廠水泥樣。各級抽查檢驗不受上述數量限制。在國家級抽查后的3個月內,企業可免送監督檢驗樣。 (二)要求 1.樣品與廠自檢樣、封存樣必須同抽時取并混合均勻后平分。 2.樣品必須在該編號水泥出廠后3天內寄(送)出。 3.樣品的重量、送樣單和包裝一律按水泥質檢中心要求和統一格式填寫、包裝。 4.監督檢驗樣以及各類抽查樣,企業必須及時地向水泥質檢中心報告自檢結果,否則中心不發檢驗報告。 (三)檢驗項目 有關水泥產品標準中成品的全部品質指標。 第十一條 經檢驗確定為不合格品或廢品,水泥質檢中心應立即通知企業,并報告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及企業所在省、處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材主管部門。對長期質量低劣和一再發生得大質量事故的企業,水泥質檢中心有權建議企業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重點水泥企業每月應及時向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水泥質檢中心和省、自治區、直連市、計劃單列市建材主管部門寄送質量月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水泥質檢中心對水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時其檢驗費用除有明文規定的外,由被檢企業承擔;仲裁檢驗費用由敗訴方支付。收費標準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批準日起執行,原《大中型水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同時作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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