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齊哈爾市墻體材料改革規定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2212次
發布單位: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 19950518
生效日期: 19950518
分.類.號: B5620371995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內 容: 齊齊哈爾市墻體材料改革規定 全文 第一條 為加速墻體材料改革,發展節能建筑,保護土地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墻體材料改革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含中省直企業、三資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墻體材料改革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墻體材料改革規劃和計劃。 (三)收繳、管理和監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以下簡稱開發費)。 (四)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改造和推廣應用工作。 (五)審批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建設項目,協同有關部門監督、限制或取締粘土實心磚企業生產。 (六)完成市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加氣砼、粘土空心磚、各種空心砌塊、巖棉板和萬力板等制品。 第五條 本市原則上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確需新建、擴建的,必須報經市墻改辦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擴大取土范圍的,必須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并不得占用耕地。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對其銷售的粘土實心磚每塊價外加收一分線。價外加收款作為開發費,全部由生產企業專項用于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開發和技術改造。 市、縣(市)審計部門應定期對企業征收的開發費進行審計,對擅自挪用者嚴肅處理。 第七條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進行技術改造,逐步加大粉煤灰、爐渣摻用量或轉產粘土空心磚、空心砌塊等節能、節土、利廢的新型墻體材料。其中,縣級以上生產企業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部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對新型墻體材料開發項目,市、縣(市)計劃、財政、銀行等部門應優先安排計劃、優先貸款。市、縣(市)計劃、建設部門應將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列入當年計劃。對列入計劃而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 凡屬框架結構的填充墻,應一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不準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條 凡達到國家節能標準的節能住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可按設計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金額1%的比例從提供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企業提取獎金,生產企業可將此費用計入成本。 第十二條 凡申報審批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先按建筑面積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市、縣(市)墻改辦繳納開發費。繳納標準:工業建筑每平方米六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六元四角。 對不按規定繳納開發費的單位和個人,計劃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投資手續和規劃許可證,不批開工。 第十三條 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其開發費采取先繳后退的辦法,待主體砌筑工程封閉后進行墻體裝修前,由建設單位填報退還開發費申請表,經市、縣(市)墻改辦現場檢查后,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使用全部墻體材料的比例退還開發費(含利息)。 第十四條 對未交開發費違章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除補交開發費外,由市、縣(市)墻改辦逐日加收1‰滯納金。 第十五條 開發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按《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19950518
生效日期: 19950518
分.類.號: B5620371995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內 容: 齊齊哈爾市墻體材料改革規定 全文 第一條 為加速墻體材料改革,發展節能建筑,保護土地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墻體材料改革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含中省直企業、三資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墻體材料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墻體材料改革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墻體材料改革規劃和計劃。 (三)收繳、管理和監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以下簡稱開發費)。 (四)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改造和推廣應用工作。 (五)審批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建設項目,協同有關部門監督、限制或取締粘土實心磚企業生產。 (六)完成市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系指加氣砼、粘土空心磚、各種空心砌塊、巖棉板和萬力板等制品。 第五條 本市原則上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確需新建、擴建的,必須報經市墻改辦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擴大取土范圍的,必須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并不得占用耕地。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對其銷售的粘土實心磚每塊價外加收一分線。價外加收款作為開發費,全部由生產企業專項用于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開發和技術改造。 市、縣(市)審計部門應定期對企業征收的開發費進行審計,對擅自挪用者嚴肅處理。 第七條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進行技術改造,逐步加大粉煤灰、爐渣摻用量或轉產粘土空心磚、空心砌塊等節能、節土、利廢的新型墻體材料。其中,縣級以上生產企業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部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對新型墻體材料開發項目,市、縣(市)計劃、財政、銀行等部門應優先安排計劃、優先貸款。市、縣(市)計劃、建設部門應將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列入當年計劃。對列入計劃而未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 凡屬框架結構的填充墻,應一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不準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條 凡達到國家節能標準的節能住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可按設計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金額1%的比例從提供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企業提取獎金,生產企業可將此費用計入成本。 第十二條 凡申報審批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先按建筑面積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市、縣(市)墻改辦繳納開發費。繳納標準:工業建筑每平方米六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六元四角。 對不按規定繳納開發費的單位和個人,計劃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投資手續和規劃許可證,不批開工。 第十三條 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其開發費采取先繳后退的辦法,待主體砌筑工程封閉后進行墻體裝修前,由建設單位填報退還開發費申請表,經市、縣(市)墻改辦現場檢查后,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占使用全部墻體材料的比例退還開發費(含利息)。 第十四條 對未交開發費違章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除補交開發費外,由市、縣(市)墻改辦逐日加收1‰滯納金。 第十五條 開發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按《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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