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根據《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和《天津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粘土磚是指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
本辦法所稱的袋裝水泥是指使用包裝物(紙袋或塑編袋)包裝的水泥。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禁止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禁止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中心、區縣墻體材料革新或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禁止使用粘土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中心、區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設計委托書中明確禁止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設計時,墻體不得設計使用粘土磚;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墻體材料使用粘土磚以及未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禁止采購和在施工現場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禁止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實施監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粘土磚:
(一)搶險救災工程;
(二)文物建筑、歷史風貌建筑等房屋修繕工程。
第十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一)特種水泥;
(二)搶險救災工程;
(三)文物建筑、歷史風貌建筑等房屋修繕工程。
第十一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粘土磚的監督檢查。在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可以委托檢測機構現場抽樣檢測。
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監督檢查。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區管項目禁止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和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使用粘土磚、袋裝水泥或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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