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3-08-06 00:00 查看: 2258次
發布單位: 能源部
發布時間: 19910202
生效日期: 19910202
分.類.號: 2200101991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其它
內 容: 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家經委、計委、財政部、城鄉建設環保部《關于進一步開展煤矸石、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等文件規定要求,結合我部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一項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粉煤灰(含渣,下同)是可以利用的資源。燃煤電廠(以下簡稱電廠)排出的粉煤灰量大,大力開展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3條 粉煤灰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方針是:貯用結合,積極利用。在保證電廠安全經濟運行、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提倡直接、大量地利用粉煤灰,努力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4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包括:粉煤灰用于生產建材、建筑工程(含筑壩)、筑路、回填(包括結構回填,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煤礦塌陷區、建材廠取土坑、海涂等)、改良土壤、生產復合肥料,灰場復土造地,灰場種植,粉煤灰作充填料,從粉煤灰中回收有用物質及用其生產的制品等。 第5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行業新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電廠。煤炭、石油行業的電廠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6條 電管局、電力局、規劃設計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要求,作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和設計,協調好關系,檢查和指導電廠的工作。 第7條 電管局、電力局、電廠要把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加強領導,明確有關部門相應的職責。 第8條 貯灰場是電廠的生產設施,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壞,不得阻礙運行和維護工作的正常進行。電廠要加強貯灰場的管理,重視灰壩的安全,保證貯灰場的正常使用和防止二次污染。凡從灰場取灰的,要事先征得電廠的許可,由電廠統一安排,電廠應盡量為挖運灰提供方便條件。 第9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的折舊費和減免的稅款,專項用于綜合利用的技術改造和粉煤灰的開發利用,不準挪作他用。 第10條 電管局、電力局應建立粉煤灰綜合利用開發基金。資金來源可從下列費用中提取: 1.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所得承包費用; 2.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的稅款; 3.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設施的折舊費; 4.環境保護補助資金; 5.按國家規定,其他可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費用。 開發基金由主管局統一掌握,專項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科研、開發、設施的配套和完善、示范工程項目等費用。 第11條 電管局、電力局及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每年進行一次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書面總結,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報能源部。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所屬電廠或所審批項目綜合利用基本情況、經驗、問題、措施、建議及新一年度工作計劃要點。 第三章 工 程 項 目 第12條 新建和擴建電廠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并按照工程審批權限,進行管理和審批。凡批準建設的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13條 新建和擴建燃煤機組時,對于有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應按照干灰干排、粗細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則,設計粉煤灰的輸送貯運系統,并適當配備裝灰機具和運灰車輛;建設貯灰場時,應配備必要的挖灰機具和車輛,同時在貯灰場周圍布置運灰道路;對已開工、尚未竣工而未考慮綜合利用的基建工程,應追補有關項目。為綜合利用創造條件的投資納入總概算中。 第14條 已投入運行的電廠,對技術可行、吃灰量大、確有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如為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而新增干灰輸送貯運系統及設備機具、灰渣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加工處理及灰場治理等,應作為灰渣處置的內容,在技術改造項目或環保項目中積極安排。 第四章 承 包 經 營 第15條 電廠灰渣處置(即灰渣的運輸、裝卸、堆放等)是發電生產運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成本開支范圍。 第16條 主管局在電力生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應積極推行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承包經營,由電廠組織,開展多種經營。 第17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可實行部分定額承包,即可只承包干灰、調濕灰及渣的運輸,挖運灰場灰,灰場管理等;具備條件,并經部同意,可實行全額承包,即承包整個出灰系統的運行管理。 第18條 粉煤灰承包經營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應明確簽約雙方的責、權、利,并包括粉煤灰承包的基數、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對環境保護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19條 電廠應與用灰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供用關系,并以經濟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對用灰量大、用量穩定的單位,要優先、優惠充分供應。 第20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承包經營以灰量計算,噸灰承包費用標準,應低于節省下來的出灰費用。各電廠的具體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主管局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并報部備案。 第五章 經 濟 政 策 和 獎 勵 第21條 用灰單位從貯灰場自取濕灰的不收費;自取電除塵器第一電場原狀混合干灰及調濕灰,不收費或少收費。電廠協助用灰單位裝載、運輸的,可按照互利原則,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22條 經加工后符合標準要求的粉煤灰及產品,如電除塵器第二電場及以后的細灰、濃縮脫水的濕灰、磨細灰、分選灰、漂珠、微珠、鐵精粉、炭粉、液態渣、爐底渣等,可以收費。收費標準按灰品質確定,并適當考慮灰用量、均衡性和用戶的利益。 第23條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凡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五年內減免所得稅和調節稅;對以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減免產品稅。 第24條 電業部門在工程建設、道路等施工中積極摻用粉煤灰,其節約的水泥等材料的費用,經上級單位核定,留60%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摻用粉煤灰的技術改造;節約價值的3%~8%可作為獎金,不征收獎金稅。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摻用粉煤灰節約水泥等原材料的留成和獎勵辦法,也按此規定執行。 第25條 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項目應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26條 本辦法由節約能源司負責解釋。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19910202
生效日期: 19910202
分.類.號: 220010199103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其它
內 容: 能源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家經委、計委、財政部、城鄉建設環保部《關于進一步開展煤矸石、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等文件規定要求,結合我部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一項重大技術經濟政策,粉煤灰(含渣,下同)是可以利用的資源。燃煤電廠(以下簡稱電廠)排出的粉煤灰量大,大力開展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3條 粉煤灰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方針是:貯用結合,積極利用。在保證電廠安全經濟運行、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提倡直接、大量地利用粉煤灰,努力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4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包括:粉煤灰用于生產建材、建筑工程(含筑壩)、筑路、回填(包括結構回填,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煤礦塌陷區、建材廠取土坑、海涂等)、改良土壤、生產復合肥料,灰場復土造地,灰場種植,粉煤灰作充填料,從粉煤灰中回收有用物質及用其生產的制品等。 第5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行業新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電廠。煤炭、石油行業的電廠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6條 電管局、電力局、規劃設計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法規和要求,作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和設計,協調好關系,檢查和指導電廠的工作。 第7條 電管局、電力局、電廠要把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加強領導,明確有關部門相應的職責。 第8條 貯灰場是電廠的生產設施,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破壞,不得阻礙運行和維護工作的正常進行。電廠要加強貯灰場的管理,重視灰壩的安全,保證貯灰場的正常使用和防止二次污染。凡從灰場取灰的,要事先征得電廠的許可,由電廠統一安排,電廠應盡量為挖運灰提供方便條件。 第9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的折舊費和減免的稅款,專項用于綜合利用的技術改造和粉煤灰的開發利用,不準挪作他用。 第10條 電管局、電力局應建立粉煤灰綜合利用開發基金。資金來源可從下列費用中提取: 1.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所得承包費用; 2.粉煤灰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的稅款; 3.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設施的折舊費; 4.環境保護補助資金; 5.按國家規定,其他可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費用。 開發基金由主管局統一掌握,專項用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科研、開發、設施的配套和完善、示范工程項目等費用。 第11條 電管局、電力局及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每年進行一次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的書面總結,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報能源部。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所屬電廠或所審批項目綜合利用基本情況、經驗、問題、措施、建議及新一年度工作計劃要點。 第三章 工 程 項 目 第12條 新建和擴建電廠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并按照工程審批權限,進行管理和審批。凡批準建設的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13條 新建和擴建燃煤機組時,對于有粉煤灰綜合利用條件的,應按照干灰干排、粗細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則,設計粉煤灰的輸送貯運系統,并適當配備裝灰機具和運灰車輛;建設貯灰場時,應配備必要的挖灰機具和車輛,同時在貯灰場周圍布置運灰道路;對已開工、尚未竣工而未考慮綜合利用的基建工程,應追補有關項目。為綜合利用創造條件的投資納入總概算中。 第14條 已投入運行的電廠,對技術可行、吃灰量大、確有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如為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而新增干灰輸送貯運系統及設備機具、灰渣分排、粗細分排、灰渣加工處理及灰場治理等,應作為灰渣處置的內容,在技術改造項目或環保項目中積極安排。 第四章 承 包 經 營 第15條 電廠灰渣處置(即灰渣的運輸、裝卸、堆放等)是發電生產運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成本開支范圍。 第16條 主管局在電力生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基礎上,應積極推行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承包經營,由電廠組織,開展多種經營。 第17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可實行部分定額承包,即可只承包干灰、調濕灰及渣的運輸,挖運灰場灰,灰場管理等;具備條件,并經部同意,可實行全額承包,即承包整個出灰系統的運行管理。 第18條 粉煤灰承包經營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應明確簽約雙方的責、權、利,并包括粉煤灰承包的基數、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對環境保護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19條 電廠應與用灰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供用關系,并以經濟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對用灰量大、用量穩定的單位,要優先、優惠充分供應。 第20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承包經營以灰量計算,噸灰承包費用標準,應低于節省下來的出灰費用。各電廠的具體噸灰承包費用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由主管局根據其實際情況核定,并報部備案。 第五章 經 濟 政 策 和 獎 勵 第21條 用灰單位從貯灰場自取濕灰的不收費;自取電除塵器第一電場原狀混合干灰及調濕灰,不收費或少收費。電廠協助用灰單位裝載、運輸的,可按照互利原則,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22條 經加工后符合標準要求的粉煤灰及產品,如電除塵器第二電場及以后的細灰、濃縮脫水的濕灰、磨細灰、分選灰、漂珠、微珠、鐵精粉、炭粉、液態渣、爐底渣等,可以收費。收費標準按灰品質確定,并適當考慮灰用量、均衡性和用戶的利益。 第23條 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凡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五年內減免所得稅和調節稅;對以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減免產品稅。 第24條 電業部門在工程建設、道路等施工中積極摻用粉煤灰,其節約的水泥等材料的費用,經上級單位核定,留60%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摻用粉煤灰的技術改造;節約價值的3%~8%可作為獎金,不征收獎金稅。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摻用粉煤灰節約水泥等原材料的留成和獎勵辦法,也按此規定執行。 第25條 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取得成效的項目應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26條 本辦法由節約能源司負責解釋。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相關內容
- 推動煤電行業減污降碳,提高重點行業用煤效能,國家發... (點擊:1159 次)
- 力爭2025年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率達57%,八部門印發《... (點擊:15042 次)
- 【政策】國家發改委: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點擊:31446 次)
- 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 (點擊:12263 次)
- 發改委: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 (點擊:13296 次)
- 2020年版《固廢法》新增二十個亮點 其中多條涉及工業固... (點擊:7314 次)
- 工業固廢綜合利用2019有哪些新升級?且看2018五大關鍵... (點擊:16062 次)
- 兩部委積極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集聚發展 (點擊:16412 次)
- 【地方政策】《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 (點擊:15413 次)
#
最新技術資訊
更多>>- 國家力推!全固廢免燒膠凝技術入選國家重點推廣的低碳技術目錄,2025上海固廢論壇重磅...
- 2025第二屆中國國際煤炭及礦山技術裝備展覽會
- 掘金西部“新”機遇!2025成都國際化工裝備博覽會盛勢啟航!
- 2025工業固廢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工業污泥協同處置戰略合作論壇邀請函
- IE expo China 2025第二十六屆中國環博會 亞洲旗艦環保展,環保企業多維提升的平臺沃土...
- 【技術分享】以粉煤灰、赤泥、尾礦、氣化渣、煤矸石等 工業固廢為基本原料制備高性能...
- 【技術分享】助力“雙碳”目標,響應低能耗綠色建筑趨勢,一種粉煤灰及其它固體廢渣復...
- 一種利用固體廢渣制備人造砂子、石子、砂粉料的制備方法
- 關于粉煤灰循環利用的發明專利
- 循環利用粉煤灰的發明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