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申報資源綜合利用電廠認定審核程序,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電廠類別及審核部門
(一)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1、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綜合利用發電工藝;
3、垃圾(含污泥)發電工藝。
(二)除上述情況以外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和企業的認定,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經審核通過且公告無異議的要填報附表三,并連同電子版材料一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備案。各地具體的實施方案可參照本規定制定。
二、總體原則及依據
按照“材料齊備、分級管理、程序到位、責任明確”的原則進行審核,建立三級管理、層層把關的工作機制和規范化的管理程序。
《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熱電聯產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141號)、《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政策要點》(國經貿資源[1999]1005號)及《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及相關標準等。
三、企業申請
申請認定的企業向所在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見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規定的有關材料進行申報。同時,企業要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備查,并對所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統一采用A4紙規格,按申報材料要求打印目錄,并按順序、加封裝訂成冊。企業申報材料,由市級、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各留存一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兩份。
四、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組織核實情況
1、材料審查
(1)審查企業是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齊備;
(2)審查所報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3)審查所用發電燃料(包括余熱、余壓等)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規定范圍。
2、現場核查
(1)核查所用發電燃料能否穩定供應;
(2)核查機組設備運行情況和企業生產情況;
(3)核查灰渣等廢棄物排放情況和綜合利用情況;
(4)核查其它配套條件的落實情況等。
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寫出核查報告,并在《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附表一)中簽署意見。
3、材料申報
對符合條件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申報材料,由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將企業申報材料連同現場核查報告等一并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告知申報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組織初審
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接到各地市申報的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專家等組成認定委員會進行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電廠(機組)建設審批文件的審查
依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審查電廠建設是否嚴格執行國家項目投資管理審批(核準)權限規定,在向有關部門了解并確認電廠合規后進入下一環節的審查。對違規建設(或運行)的綜合利用電廠,一律不予認定。
(二)專家審查
1、材料審查
(1)審查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是否齊備。
(2)審查所用燃料是否能夠穩定供應。
(3)對企業提供的發電工藝及相關數據進行推算、比對和判斷。
(4)審查所用鍋爐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屬于超期服役設備,入爐燃料等檢測報告是否有效,環保檢測是否達標等。
2、現場抽查及檢測
對評審中有異議或需對重要數據進行核實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抽查,根據需要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專家組根據材料審查情況并結合現場抽查和檢測結果,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做出所申報的電廠(機組)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初步結論。
(三)認定委員會初審
專家組將通過評審的企業申報材料,連同評審結論一并提交省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討論并做出初審結論。初審通過的,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在附表一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初審未通過的,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四)材料上報
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上報以下材料:
(1)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申請報告,并填寫附表二;
(2)專家評審意見(附專家名單);
(3)認定委員會初審結論(附參加人員名單);
(4)提供附件一中所列材料;
(5)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根據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將會同委內相關司局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首次申報認定或證書到期辦理復審的情況予以分類管理,并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中有異議的或其他需現場核實的,可委托有關單位或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對通過審核認定的電廠(機組)名單,將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名義下達核準名單。對未通過審核認定的,由環資司將審核意見告知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
七、頒發認定證書
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達的核準名單,對本轄區內審定合格的企業予以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日無異議的,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八、監督管理
(一)地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通過認定電廠的日常監管,并逐步通過在線監測等信息化手段實施管理。此外,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由其做出處理決定。
(二)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將本轄區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運行、燃料供應等情況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并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建議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同時,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中有關罰則進行處理。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省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不定期的對通過審核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電廠采取組織各省市交叉互檢等形式進行重點抽查和區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嚴格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予以處罰,同時,對監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報批評。
九、企業申訴
企業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依據本規定組織企業進行申報。
十一、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負責解釋。
說明:本規定中有關附表可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子網站下載(http://hzs.ndrc.gov.cn)。
附件一:
1、申報認定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的請示及認定申報表;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建設(或改造)綜合利用發電工程項目的批復和竣工驗收合格文件;
4、環保達標排放證明或環境監測報告;
5、并網調度協議;
6、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的鍋爐運行年度檢測報告和入爐燃料檢驗分析報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貨合同及燃料來源證明;
8、灰、渣等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并提供相關銷售合同;
9、鍋爐使用燃料量季報在線記錄數據;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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