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建材局為建材工業制定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03-04-26 00:00 查看: 1938次
為認真落實國家經貿委國經貿產業[1998]572號文《關于印發建材工業“控制總量、調整結構”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經貿委第六號令《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 一批)》的要求,實現建材工業“控制總量、調整結構”的調控目標,國家建材局近日制定了建 材工業“控制總量、調整結構”實施細則。
一、遵循的原則
1.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優化結構,提高經濟增長的質 量和效益上來。
2.堅持建材工業“由大變強”、“靠新出強”的跨世紀發展戰略,大力推進行業技術進步,鼓 勵技術創新,用先進技術改造落后工藝與裝備。
3.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4.采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并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決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5.在堅持總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工藝與裝備的前提下,支持屬于提高技術水平、產品升級又 有市場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目標與時限
(一)水泥工業
圍繞控制水泥總量,增加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兩個目標,堅決淘汰落后立窯水泥生產能力;在不增 加總量的前提下,積極采用窯外分解生產工藝對濕法窯進行技術改造,改擴建項目盡可能要利用 周邊立窯廠的條件,實施“上大改小”,對直徑2.2米以上機立窯根據“限制、淘汰、改造、 提高”的八字方針,采用先技術改造,將其提高。
2000年水泥總量控制在5.3億噸,其中旋窯水泥占總量的25%-28%。1999年淘 汰落后的立窯水泥生產能力4000萬噸,2000年再淘汰6000萬噸。兩年共淘汰落后的 立窯水泥生產能力1億噸。
1.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及裝備
1.1-1.取締無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的水泥生產企業;
1.1-2.關閉土(蛋)窯、普通立窯、直徑2.2米及以下(以1997年6月5日前的窯 徑為依據)的機立窯;
1.1-3.淘汰直徑2.5米及以下的干法中空窯生產線(1997年底之前已經生產特種水 泥的除);
1.1-4.淘汰直徑2.5米及以下的濕法窯生產線。
1.2.禁止建設落后的工藝生產線
1.2-1.禁止新建和擴建各種立窯生產線;
1.2-2.禁止對直徑2.2米及以下的立窯進行擴徑改造;
1.2-3.禁止新建和擴建濕法窯、立波爾窯及干法中空窯。
1.3.禁止水泥機械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列為淘汰的水泥裝備和配件。
1.4.支持發展先進的工藝及產品
1.4-1.支持發展日產2000噸水泥熟料及以上規模的新型干法生產線,重點鼓勵現有企 業的技術改造(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在2000年底前只開展前期工作);
1.4-2.鼓勵技術先進、產品質量有信譽的水泥企業發展商品砼及其外加劑;
1.4-3.支持發展散裝水泥,鼓勵在城鎮建設商品砼站,在農村建設散裝水泥接收站,發展 散裝水泥運輸碼頭、散裝水泥船及各種運輸設施。
1.5.支持對落后工藝進行技術改造
1.5-1.支持采用窯外分解工藝對濕法窯進行改造;
1.5-2.支持直徑大于2.2米機立窯企業在不增量的前提下采用先進技術進行改造;在具 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改造水泥粉磨站、散裝水泥站、商品砼站、外加劑廠、砌塊廠、建筑砂石 廠,或發展非金屬礦深加工產品,如磨細方解石、高嶺土、石英等。
(二)玻璃工業
2000年底前一律不建設(包括新建、擴建及改造)平板玻璃原片生產線。淘汰小平拉、四機 及以下垂直引上等落后工藝生產能力,提高浮法玻璃的比例。
2000年平板玻璃總產量控制在1.6億重量箱,浮法玻璃的產量達到總產量的70%以上。 1999年與2000年各淘汰落后工藝生產能力1500萬重量箱,兩年共淘汰3000萬重 量箱。2000年平板玻璃深加工比例達到25%。
2.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及裝備
2.1-1.淘汰小平拉工藝生產線;
2.1-2.淘汰四機及以下垂直引上工藝生產線。
2.2.2000年底前禁止建設平板玻璃原片生產線(包括各種工藝方法)。
2.3.鼓勵浮法玻璃生產企業增加玻璃原片深加工產品品種,提高加工比例。
2.4.支持建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30萬噸精砂的硅質原料基地。
(三)建筑衛生陶瓷
2000年建筑陶瓷產量控制在10億平方米以下,1999年與2000年各淘汰落后工藝生 產能力1.5億平方米以上。高檔產品占到總量的20%以上。
2000年衛生陶瓷總量控制在5500萬件,1999年與2000年各淘汰落后工藝生產能 力350萬件,有選擇地發展若干條高檔衛生陶瓷生產線,高檔產品產量占總量的20%以上。
3.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3.1-1.淘汰倒焰窯、多孔窯、煤燒隧道窯生產線;
3.1-2.淘汰年生產能力小于70萬平方米中低檔建筑陶瓷生產線(三次燒成工藝除外);
3.1-3.淘汰年生產能力小于20萬件中低檔衛生陶瓷生產線(梭式窯生產線除外)。
3.2.禁止新建、擴建的生產線3.2-1.2000年底前,禁止新建、擴建建筑陶瓷磚 (包括內、外墻磚和地磚)生產線;
3.2-2.禁止新建、擴建年生產能力50萬件以下隧道窯衛生瓷生產線(梭式窯生產線除 外)。
3.3.支持發展的生產線
3.3-1.支持建設若干條國產高檔衛生陶瓷與配套五金件生產線;
3.3-2.支持生產節水型潔具;
3.3-3.支持建設與住宅產業現代化配套的衛生間集成項目;
3.3-4.支持建設建筑衛生陶瓷生產所需原材料(原料、色釉料、模具、耐火材料)專業生 產線。
(四)新型建筑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是今后發展的重點,但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因地制宜地發展技術起點 高、生產規模合理、適銷對路的產品。
2000年新型建材工業的總產值占整個建材工業總產值的20%,墻體材料總量控制在820 0億塊標準磚,其中新型墻體材料占墻體材料的總量達到28%。1999年與2000年共淘 汰500億塊實心粘土磚。
4.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及產品
4.1-1.淘汰簡易輪窯、土窯、小立窯燒磚生產線;
4.1-2.淘汰年生產能力100萬卷以下紙胎油氈生產線;
4.1-3.淘汰焦油型防水涂料。
4.2.禁止新建、擴建的生產線
4.2-1.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4.2-2.禁止新建、擴建紙胎油氈生產線;
4.2-3.禁止建設年生產能力200萬平方米以下改性瀝青油氈生產線;
4.2-4.2000年底前禁止建設紙面石膏板生產線。
4.3.支持發展的工藝及產品
4.3-1.支持發展多孔條板、外墻復合板材、承重和保溫砼空心砌塊、高孔洞率的空心磚、 加氣砼砌塊和板材等新型墻體材料;
4.3-2.支持利用各類工業廢渣和非粘土資源生產高質量、標號在100號以上的粉煤灰燒 結磚、煤矸石磚、頁巖磚及各類空心磚;
4.3-3.支持發展SBS、APP改性瀝青油氈、高分子卷材、高分子防水涂料和高分子密 封材料等新型防水材料;
4.3-4.支持發展高質量的外墻裝飾及絕熱材料;
4.3-5.支持發展高質量的適銷對路的塑料門窗與塑料管材。
4.4.支持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生產孔洞率大于25%的承重多孔磚、高摻量粉 煤灰燒結磚或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五)無機非金屬新材料
無機非金屬新材料結構調整的重點是產業技術結構的升級,鼓勵發展無堿玻璃纖維池窯拉絲生產 工藝和優質玻璃鋼生產工藝。
5.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及裝備
5.1-1.1999年淘汰全部陶土法玻璃纖維生產線;
5.1-2.淘汰鉑坩堝法玻璃纖維生產能力2萬噸,1999年和2000年各淘汰1萬噸;
5.1-3.淘汰劣質玻璃鋼生產能力2萬噸,1999年和2000年各淘汰1萬噸。
5.2.禁止新建、擴建陶土、鉑坩堝拉絲生產線。
5.3.支持發展的工藝及產品
5.3-1.支持發展年生產能力7500噸及以上無堿玻璃纖維池窯拉絲生產線;
5.3-2.支持采用SMC、拉擠等先進工藝生產玻璃鋼產品;
5.3-3.支持發展玻璃鋼船、風力發電機葉片等產品。
(六)非金屬礦及制品結構調整的重點是改變行業技術落后、管理粗放、小而散的現狀,開發品 位高、有規模、有市場的主導產品。
6.1.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與產品
6.1-1.淘汰破壞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土法采礦;
6.1-2.淘汰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浪費資源和能源的非金屬礦小選礦、小加工和小制 品生產線。
6.2.禁止新建、擴建小選礦、小加工和小制品生產線。
6.3.鼓勵發展的產品
6.3-1.造紙涂布級高嶺土、煅燒高嶺土及高純超細高嶺土;
6.3-2.大規格飾面石質板材、異形材以及各種名優、暢銷石材產品;
6.3-3.用于涂料、造紙、塑料、陶瓷、化妝品、醫藥等方面的超細滑石粉、改性滑石粉及 無菌滑石粉等新產品;
6.3-4.高純、超細石墨及其制品,如膨脹石墨、氟化石墨、膠體石墨、石墨耐火材料、石 墨耐磨材料以及各種碳素制品等;
6.3-5.超細針狀硅灰石粉、硅灰石陶瓷原料、硅灰石耐火材料、硅灰石大板等建筑材料;
6.3-6.農用非金屬礦產品如:農藥、化肥載體、土壤改良用礦物產品等;
6.3-7.環保用非金屬礦產品如脫色、吸污、凈化用礦物產品。
三、實施的措施
1.依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發[1984]54號)的有關規定,對 無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水泥的企業,一律取締;凡1997年6月5日以后違反國家經濟貿易委 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 (國經貿資[1997]367號)建成的小水泥廠、小玻璃廠,一律取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6號),對“小平拉”玻璃廠實施關閉;對四機以下垂直 引上工藝小玻璃廠生產線實施淘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6號),對普立窯生產線和窯徑小于2.2米(含)機械化立窯實 施關閉和淘汰。
2.修定產品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達到全面提高產品質量,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的目的。1 999年實施與國際標準并軌的《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新標準。同時修訂水泥產品標準,2 000年實施水泥新標準。
3.提高水泥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按照新的發證條件,重新從嚴核發。在重點工程中對水泥、 玻璃的使用推行準用證制度。
4.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同環保、質量監 督、工商、金融以及建設部門的密切配合,對明令淘汰的企業,工商管理部門予以注銷營業執 照,銀行不再給流動資金;
對禁止新建、擴建的項目,各級政府、土地、城市規劃、環保等部門不予審批、銀行不予貸款、 涉及進口的設備海關不予放行;對明文規定禁止用于工程建設的產品,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5.爭取當地政府和金融部門的支持。對淘汰企業中有條件轉產為新型建材及制品或轉產為其它 產品的企業,應積極爭取財稅、信貸政策的支持。
6.積極引導企業間的聯合、兼并,合理配置資源,促進行業技術結構、產品結構、規模結構的 調整和優化。
7.按照高新技術產業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有選擇地推進有市 場需求的新型建材項目建設;以技術改造為主增加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合理布局若干個高檔次 的衛生陶瓷項目。
8.各級建材主管部門要制定出本地區“控制總量、調整結構”的目標以及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 的攻堅步驟,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各項工作細化。
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時效至2000年12月31日。具體內容由國家建材局規劃發 展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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