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03-04-20 11:24 查看: 1871次
目錄
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的決定
2、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3、 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4、 關于《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的說明
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
(2002年8月29日石家莊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盟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粉煤灰綜合利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粉煤灰是指燃燒煤粉所產生的灰、渣得總稱。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產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壩、建橋等工程建設,改良土壤及提取有用物質等活動。
第四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堅持誰排放、誰治理,以用為主,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五條 粉煤灰的綜合利用,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按年度總體實施。
第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所需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按年度專項列支。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的主管部門,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合組織協調工作,可以委托石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市)、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粉煤灰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粉煤灰排放單位的排灰、貯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發展計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稅務、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期編制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宣傳貫徹有關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粉煤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開發、科研成果的轉讓和推廣應用,以及幾乎、咨詢和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煤發電、供熱等排放粉煤灰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內容。
排放粉煤灰的工程項目,在進行前期論證時,應當有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參加。
排放粉煤灰的工程項目,其粉煤灰的分排、輸送貯運、挖灰和裝灰機具、外運道路等綜合利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放粉煤灰工程項目的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的,不予批準。
發展計劃管理部門對沒有相應粉煤灰綜合利用內容的排放粉煤灰工程項目,不予批準立項。
第十四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規劃,制定措施,開展粉煤灰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現有粉煤灰排放單位應當配備粉煤灰的分排、貯運系統,設置排灰場的,還應當配備分選系統。
粉煤灰排放單位現有粉煤灰綜合利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和期限的規定,進行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 現有粉煤灰排放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擴建貯灰場。
第十七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加強貯灰場的管理:
(一) 露天貯灰場應采取覆蓋、固化或其它措施,防止揚塵、流失、滲漏;
(二) 配備挖灰、灰裝機具和淋水等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三) 為外運粉煤灰設置道路,創造必要的運灰條件。
未經粉煤灰排放單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經營貯灰場或擅自收費。
第十八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應對本條例實施以前貯存的粉煤灰逐步利用;對本條例實施以后產生的原狀粉煤灰當年應全部利用。
第十九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對利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適當收費。
第二十條 利用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到貯灰場取用粉煤灰,應遵守或服從粉煤灰排放單位的規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運輸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的車輛應按照環境保護和市容管理的規定,配置防揚撒、防流失、防泄漏等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距灰源二十公里以內筑路、筑壩、墊層,以及生產混凝土、建筑砂漿、墻體材料、水泥灰其他可用粉煤灰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技術標準摻用粉煤灰。
第二十三條 本市長安區、橋東區、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材料的其他建筑材料。
各縣(市)、礦區城市規劃區內禁止或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由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在本市建設工程中,應推廣使用粉煤灰及粉煤灰制品。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有條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做出規定。
有條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設計單位將利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
(二) 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拒絕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
第二十五條 粉煤灰排放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將粉煤灰排放、貯運和利用情況,定期向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保送。
第二十六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適用以下優惠待遇:
(一) 使用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憑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二) 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中屬于高新技術領域的,有關部門應優先按排科研經費;其技術水平達到國內的領先及以上水平的,在推廣計劃中優先安排;
(三) 專業從事運輸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持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出具的運灰證明,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費灰罐車養路費減征手續;
(四) 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生產的建筑材料和建材制品,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的優惠;
(五) 農村使用粉煤灰復墾坑洼廢地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經濟貿易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更新改造或更新改造后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經濟貿易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經濟貿易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條例實施后產生的原狀粉煤灰,當年不能利用的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利用,逾期不能利用的部分,按每頓2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責任單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工程項目設計費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相關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單位罰款的,應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負責人遠處單位款數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的說明
――2002年11月21日在河北省九屆人大常務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石家莊市人大常務會副主任 趙長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就《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以燃煤發電為動力的城市,轄區內共有大小電廠15個,粉煤灰年排灰量達186萬余噸,總積存量在1100萬噸左右,利用率較低。粉煤灰排放方式多為水沖式濕排,浪費大量水源,露天貯灰堆放,占用大量土地,同時給我市的周圍環境造成了較大污染。1993年,市政府出臺了《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我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全市粉煤灰利用率由92年的1家增加到去年的20家,粉煤灰年利用率由1992年的6%提高到去年的25%,但遠低于上海、南京、南昌和我省唐山等城市(上海、南京利用率達90%以上)。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粉煤灰的排放量還在增加,管理工作難度也在增大。作為政府行政規章的《辦法》已不能適應管理工作需要。存在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1)對粉煤灰排放單位排放粉煤灰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和粉煤灰利用單位利用粉煤灰的促進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而現行辦法缺乏法定約束力。如對排灰單位配備排灰設施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夠明確、嚴格、規范等。(2)對主管部門規定的監管職能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力度需要依法強化,相關部門之間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需要解決。(3)對粉煤灰需要進一步制定一些促進措施,包括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和資金支持等。為此,在原有《辦法》的基礎上根據我市一些新情況,制定一部促進和規范粉煤灰綜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對加強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變廢為寶,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是非常必要的。
二、 制定《條例》的主要過程
制定《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是我市五年立法規劃和2002年立法計劃項目。今年年初,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城建環保委和市政府法制局、市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了專門的法規起草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以《辦法》為基礎,總結幾年來粉煤灰管理的實際經驗,學習借鑒上海、南京、南昌、哈爾濱、西安、邯鄲等十多個兄弟城市的好做法,起草了《條例》草案。草案初稿形成以后,先后征求了各有方面的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向市人大常務會提交這項法規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組織有關方面又先后到熱電、建材、建筑行業20多家企業、單位和區、縣、經貿委、計委、環保局、財政局、科技局、稅務局等十幾個部門及省有關單位,征求聽取意見和建議,進一步研究討論。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初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又針對常委會議提出的各條意見和其它各方面的意見,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調研,并提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在此基礎上,市十屆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依照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后予以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批準的這個條例。
三、 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 關于執法主體。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河北省依據《河北省粉煤灰綜合利用暫行規定》(省政府第212號令),主管部門為省建設廳,省粉煤灰綜合利用、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省建設廳,負責日常工作。我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也一直是由原市建委主管,機構改革后時間為更名為市建設局,繼續主管這項工作。1992年我市成立的粉煤灰綜合利用和墻材革新辦公室,系事業單位,設在市建委(現在的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我省唐山、邯鄲、邢臺和保定等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管理體制,都與我市相同。鑒于這種情況,本條例保持原有的管理體制,在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粉煤灰綜合利用的主管部門,并可委托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這樣,有利于突出粉煤灰綜合利用這一重點,保持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考慮到粉煤灰的排放和貯存是電力工業企業行為,而各企業由經貿委管理的情況,本條例規定有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粉煤灰排放單位的排灰、貯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這樣做有利于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的開展。另外,本條例還規定發展計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稅務、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部門工作。
2、 關于對排灰單位的管理和鼓勵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措施。加強對排灰單位的管理,規范排灰行為,是減少污染和占用土地,搞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此,《條例》強化這方面的內容。《條例》第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條,對排放粉煤灰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投產使用,以及加強貯會場管理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源頭上強化了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管理措施。
鼓勵和促進用灰單位或個人使用粉煤灰,提高粉煤灰利用率,是制定本條例的目的,也市本條例的重點內容。為此,《條例》 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粉煤灰的優惠政策,鼓勵利用粉煤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粉煤灰的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明可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屬于高新技術領域的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在科研經費方面享有優先權;專業從事粉煤灰的單位和個人持有小證明,可享受減征養路費的待遇;按規定摻用粉煤灰生產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制品,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的優惠待遇;在農村使用粉煤灰復墾坑洼廢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二是對有條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利用粉煤灰提出了要求。三是通過禁止或限制使用粘土為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來促進粉煤灰的利用。《條例》在二十三條第一、二款分別對市內五區和各縣(市)、礦區禁止或限制使用市信念釷轉移及其它以粘土委主要原材料的建筑材料作出了規定。四是對排灰單位提出了促進利用的要求。《條例》在第十八條中明確要求排灰單位對條例實施以前已貯存的粉煤灰逐步加以利用,對條例實施以后產生的原狀粉煤灰當年全部利用。同時,對不能利用的企業,規定了處罰條例。
3、 關于禁止使用粘土磚、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材料的其它建筑材料和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的關系。這是條例制定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其它建筑材料,是節約土地資源、促進粉煤灰綜合利用的措施,但禁止或限制使用后,其替代材料不只是粉煤灰制品,同時還有先進的、科技含量高的其它新型材料。為了處理好兩者關系,本著既要有利于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又要有利于新型材料發展利用的精神,我們沒有對不利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的行為采取統一出發的手段,而是把處罰對象限定在有條件利用而不利用者,并在第十四條明確由市政府對是否有條件使用粉煤灰或粉煤灰制品作出規定。
4、 關于法律責任。國家和省目前尚未制定粉煤灰綜合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制定過程中,我們主要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關固體廢物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全縣規定,設置法律責任條款。在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上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矛盾,并力求做到科學、客觀和公正。
以上說明,連同《石家莊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請一并于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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