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為加強和改進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修訂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促進節約能源和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和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具體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詳見附件二。
第六條 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在主體工程竣工后30日內,憑招投標預算書確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用量以及購進新型墻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原預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地方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辦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銷售環節征收,嚴禁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第八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九條 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征收,也可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二條 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繳和入庫。
第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應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筑業”04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將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筑面積以及新型墻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地方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責令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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