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3-01-28 10:03 查看: 2354次
頒布日期 1998.09.15 實施日期 1998.09.15 失效日期 時效性 有效 內容分類 其它 法規子類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號 《河北省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8月1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保護耕地和環境,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粘土實心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對粘土瓦的限制生產,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墻體材料革新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土地、鄉鎮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引導和扶持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限制粘土實心磚生產和鼓勵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及新型墻體材料開發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發展節土、利廢、輕質、高強、保溫隔熱多功能的新型墻體材料。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粘土實心磚的年生產指標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遞減。 第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年度生產指標,制定年度限制取土用地計劃,按計劃收回和供應土地。 第六條 嚴禁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 第七條 生產粘土實心磚,必須持有省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北省墻體材料生產資質證,以及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清理整頓: (一)已經取得河北省墻體材料生產資質證的,按照生產資質證的規定進行生產。未取得河北省墻體材料生產資質證的,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生產資質證。 (二)生產粘土實心磚,應當在批準的荒山、荒丘、荒灘和荒地上取土。已經在耕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滿后,土地管理部門不再審批耕地。因修建磚窯和取土破壞土地資源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復墾。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未取得營業執照進行生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廢渣生產新型墻體材料。距離粉煤灰、煤矸石堆場二十公里以內的粘土實心磚企業生產粘土實心磚,必須摻加30%以上的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在粘土實心磚中摻加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廢渣在30%以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十條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保證出廠的產品質量合格。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為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當按每生產一塊磚0.01元的標準,在價內繳納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以下簡稱開發費)。 第十二條 開發費由省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墻體材料革新機構組織收取。所收取的開發費,應當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別按照10%、60%和30%的比例,上繳省、返還縣(市)和留在本市,并專項用于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土地的開發、復墾。 第十三條 墻體材料革新機構收取開發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制的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費收費票據。開發費收費票據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開發費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否則,按多收開發費總額的120%退還企業。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收取的開發費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截留、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六條 開發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和技術開發; (二)有償用于粘土實心磚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型墻體材料項目的建設; (三)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宣傳、信息交流、培訓和獎勵; (四)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經費; (五)土地的開發、復墾。 第十七條 開發費的70%按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范圍使用,30%按照前條第(五)項規定的范圍使用。并分別由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年度支出預算計劃,報上一級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撥付。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和省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總額3‰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管理建筑材料工業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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